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电气》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子版规范 2010-03-09 22:21:14 阅读 16 评论 0 字号:大中小 引用二不小心 的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特此鸣谢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1 一般规定11.1.1 本措施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 (含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的建筑物和场所 )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当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所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应按该规范采取相应措施11.1.2 本措施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有矛盾处,应以相应标准、规范为准1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用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11.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11.2.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并宜按照表 11.2.1— 1 划分表 11.2.1—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等级 建筑属类 保护对象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各类建筑的高层建筑一级 居住建筑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超 过1•医阮;2•星级以上旅游览饭店; 3建筑高度超过 50m或24m以上以上部分的任100m 的高层公共建 意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的商业楼、 展览楼、 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筑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 (含计划单列市 )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 (含计划单列市 ) 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建筑高度不超过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24m多层公共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2•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100万及建筑高度超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3•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 24m的单层公共建 市或区域电力、交通和防灾指挥调度等建筑;4•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 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 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场。
5•老年人建筑、任意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 200床及以上床位医 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地下公共建筑二级 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1•地下铁道、车站;2.地下电影院、礼堂;3•使用面积超过1000m的地下商场、 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1•除一级保护对象以外的商业楼、展览建筑、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 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 案楼等建筑高度不超过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2000m2但不超过3000m2或总面积不超过 6000m2的商 24m的公共建筑 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 I 类汽车库 (停车大于 300 辆 )、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 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高级住宅; 6.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7. 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 地上高架车站; 9.200 床以下的病房楼, 每层建筑面积 1000m2 以下的门诊楼、 疗 养院、儿童活动场所地下公共建筑 1.II 类及以上的地下汽车库 (停车大于 150 辆); 2.长度超过 500m 的城市隧道; 3. 使用面积不超过 500m 。
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 动场所三级 居住建筑 十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 高度 不超 过一级和二级保护以外的公共建筑 24m 的公共建筑注: 1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规定2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11.2.2 报警区域的划分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布局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由于现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较便宜,所以在设计时不需采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 以节约投资11.2.3 探测区域的划分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 (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2 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 且面积不超过 1000m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 200m空气管式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其有效探测长度应在 20〜 100m 之间光纤感温式探测器能检测到具体长度位置的温度,可不受探测区域长度或面积的限制。
2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建筑物闷顶、夹层11.3 系统设计11.3.1 一般要求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宜比每一总线回路所连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多出 10〜 15%的余量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11.3.2 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三级保护对象;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二级保护对象;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一级保护对象11.3.3 系统的设计要求1 区域报警系统1)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控制器不应超过二台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4)当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 设置识别火灾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 底边距地宜为1.3〜1.5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2 集中报警系统1) 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二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二台及以上区域显—* 口 口示器2)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其布置应符 合本措施第 11.13.7 的规定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二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 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二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布置应符合本措施第 11.13.7 的规定11.4 消防联动控制11.4.1 一般要求1 消防控制设备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1) 火灾报警控制器;2) 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3)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4) 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5)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6) 排烟窗的控制;7) 电梯回降控制装置;8) 火灾应急广播装置;9) 火灾警报装置;10) 消防专用装置;11)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等。
2 消防控制设备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其控制方式:1) 集中控制;2)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3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应采用直流 24V4 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1)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2) 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3)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显示其工作状态;4) 对如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电动排烟窗等重要消防装置的启、停控制,若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设置 独立于总线以外的专用控制线路,消防控制室能手动直接控制;5)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自动或手动切断有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6)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全部电梯归位,并接收其反馈信号;7)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解除所有疏散通道上的门禁控制功能;8)显示系统内各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显示消防泵、防排烟风机、排烟窗的手动/自动控制状态11.4.2 消防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1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1)专线及总线自动或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起、停;2)显示消火栓泵的工作、故障状态;3)显示消防水池的水位、消防水泵的电源是否处于正常状态;4)显示消火栓按钮的位置;5)消火栓按钮应采用 50V 以下的安全电压。
2 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1)专线及总线自动或手动控制喷水 (雾 )泵的启、停;2)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低气压报警开关、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消防喷水 ( 雾)泵电源是否处于正常状态;3)显示消防喷水 (雾 )泵的工作、故障状态;4)控制电磁阀、电动阀的开启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巡检消防水泵的功能,自动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巡检周期不宜大于 7d,但应能按需任意设定;2) 自动巡检时,消防泵按消防方式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运行时间不少于 2min,对控制柜一次回路中主要低压器件逐一检查其动作状态;3) 设备应能保证在巡检过程中遇消防信号时自动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4) 巡检中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具有故障记忆功能的设备;应记录故障的类型及故障发生的时间等;5) 采用工频方式巡检的设备,应有防超压的措施设巡检泄压回路的设备,回路设置应安全可靠4 消防控制设备对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其报警信号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相邻的两个及以上 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