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50222912 上传时间:2023-12-11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5.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教育规章制定的,有关民办学校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章程是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按照 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可见,订立章程是设立民 办学校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 重要的自律性文件,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有较强的约束力,是审批 部门检查、监督学校教育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类民办学校在办 学形式和特色上有很大不同,因此,章程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区别。 一般来说,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 须记载事项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的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 事

2、项,是各类民办学校共同具有的内容。任意记载事项是在必须 记载事项之外,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作了明确 的规定:第一,学校的名称、地址。民办学校的名称是使民办学校人 格特定化的标记。民办学校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学校。根据 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惟 一性。即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二是特定性。即民办学校在学校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 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三是排他性。即民办学校名称经依法登记,由该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禁止他人擅 自使用。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3、,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学校名 称的使用和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办教育促 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的地址是章程 载明的学校所在地。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 的行政区域及具体特点。明确学校的地址,对于民办学校办理有 关优惠措施、接受相关的监督、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都 有着重要的作用。依法经过登记的民办学校地址是法定住所,具 有公示效力。第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办学宗旨是民办学校 举办者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

4、体现。民办学 校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 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办学规模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符 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德育的基本原则。 办学规模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的 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拟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 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涉及到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第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具备与拟办民办学 校相适应的资产,是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条例规定,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5、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 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民办学校成立以后及存续期间,举办 者不得抽逃出资。一般来讲,民办学校除了举办者上述投入以外,还有国家的 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财产。这些资产的具体数额、来源和性质都应 当在章程中予以载明。除此之外,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还应当明确 学校的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和财务制度。收取学费是民办学校 最主要的经费来源。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是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重 要内容。在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费支出 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 审批的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以便使民办学校依 法自主管理,便于审批

6、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也有利 于受教育者和社会进行监督。第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 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策机构,是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民办学 校的决策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中,对民办学校 决策机构采用何种称谓,曾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民办学校具有非营利性,应当使用理事会。有的同 志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多使用校董事会的提法, 现实中也有使用该提法的民办学校。法律将理事会、董事会并列 提出来,由举办者选择。可见,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两者并 无本质上的区别。理事会一般适用于举办者不取得合理回报

7、的民 办学校,董事会一般适用于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民 办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校管理委员会等其他形式的决 策机构。基于决策机构对于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性,条例要 求章程必须明确规定理事会、董事会的相关事项。一是关于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首届 理事会、董事会,理事长、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 理事会、董事会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是推选产生,还是通 过其他方式产生,需要在章程中明确。二是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根据民办教育促进 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 有五年

8、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三是关于理事、董事的任期。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 没有规定的期限,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了公司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鉴于此,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 也不宜过长。四是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的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条例有规定的以外,由民办学校章程规定,第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 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的

9、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教育法律和实 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等教育法第 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 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 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选择 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实践中一般应当根据 民办学校举办资产的主要来源和性质进行确定。第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 办学校的出资人创设的一项重要界限,也是办界定民办学校享受

10、 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 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 政策。为此,本条要求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一旦章程规定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该民办学校即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 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 校的办学结余取得回报,否则,就要依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 关的法律责任。第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 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有三种情形,一是根据学校章程规 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是

11、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一种情形即自行终止。本条 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在章程中规定自行终止的具体事由。学校是关 系到公共利益的重要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对于此类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的被许可人,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行擅自停止、歇业。条例 规定,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的自行终止事由出现时,是否终止, 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八,章程修改程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 规定,修改章程是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修改章程必 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但是,如何提出修 改章程及修改的程序,需要在章程中进行明确。章程是民办学校 办学的重要依

12、据,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必须报审 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对学校 的办学活动有较强的约束力。但由于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形式和 特色不同,章程的具体内容也有很大区别,除了必须载明的事项 外,还可以在章程载明合法的、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 其他事项,比如在章程中载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教职工聘任、 学校后勤管理等内容。一些较大规模的学校还可以设立监事会等 等。为了方便大家修改章程,我们制定了滨海区民办学校章程 参考样式,其内容包含了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事项(下划线部分、 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各校具体情况相关内容采取了指引的方式(红 色小字部

13、分)。各校在修订章程时可以以此样式为参考,根据办学 的需要与实际,决定具体的内容和形式。章程定稿后,将红色指 引字体删除。滨海区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式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xx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xx条学校名称:。(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 政区域(地域)、办学

14、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并冠以学校字号。一般称“学院”、“学 校”,原则上不称“中心”。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 “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从 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 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 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 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 字样。普通高中、初中

15、、小学,称为“中学”、“高中”、“初中”、“小学”。主要应由以下四 个部分组成: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学校字号、学校业务范围以及组织形式。例如: 滨海经济开发区*培训学校。)第xx条学校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第xx条法定代表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xx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滨海经济开发区*路(街)*段)第xx条学校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例如:本校为*、*自愿联合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 公益性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

16、业法人单位)第xx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 家的教育方针。办学宗旨的确定还必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和教育的基本原则。)第xx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滨海经济开发区公共事业局;本校辖区管理的教育主管部门是:滨海经济开发区公共事业 局。第二章办学结构第xx条学校办学结构:(一)办学范围:。(要求写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还是特殊教育,以及对应的项目或专业。)(二)办学规模:。(必须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学校投资金额、教师人数、拟招生人 数和一段时期后规划发展规模)(三)办学层次:。(要求写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