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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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江门市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对困难职工进 行精准识别,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施档 案动态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 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关于 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工保字2016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广东省 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工总201622号)、广东省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工作实 施细则(粤工办2017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第一章 建档对象及建档标准第一

2、条困难职工档案建档对象包括:(一)本市户籍,在江门市用人单位就业并加入工会的 在职职工或曾在江门工作的非自愿性失业职工,家庭生活困 难的困难职工家庭。(二)非江门户籍,在江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并加入 工会的在职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第二条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标准: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备注一)W江门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 1.5倍(备注二),未经政府救助,生活 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W江门市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X1.5倍,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 以内,但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疾病、子女教育、残疾、单亲、

3、 工伤、职业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 满足(年度家庭总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 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家庭总人口 /12个月W江门市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X2倍。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 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 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备注三),且符合(年度家庭总 收入+财产+储蓄-致困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 /12 个月W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第三条 江门市困难职工实行分级建档管理,按照困难 程度,分为全国级、省级、江门市级。各市(区)总工会可 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并可指导所

4、属工 联会、工委会、基层工会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困难职工 建档标准,自筹资金实施帮扶。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 报建档条件:(一)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住房的(拥有2套商品 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当地最低住房标准的除 外);(二)拥有日常居住的农村自有住宅,同时拥有1套(含) 以上非常住或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的;(三)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雇佣2人(含)以上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五)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 大型农机具的(仅拥有1辆非申报当年购买的用于家庭日常 生活的汽车除外)。(六)本级工会经集体

5、研究确定不应建档情形,如:本 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 相关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恶意虚报、隐瞒家庭成 员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情况的;不配合开展家庭情况 入户调查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第二章家庭情况认定第五条 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困 难职工家庭情况的三个基本要件。第六条家庭主要成员是指与困难职工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 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 共同居住的人员。第七条 家庭主要成员结合户口簿、共

6、同居住情况、供 养关系等进行确认。实际共同生活而户口分离的家庭成员, 由基层工会2人或2人以上入户调查确认后,可列为家庭主 要成员。第八条离异有小孩的单亲家庭申报建档时,孩子由抚 养方负责建档,并计算在家庭人口之中,有小孩抚养费的要 计算在家庭非薪资收入中。第九条 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残联出具的二级 以上残疾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等。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 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 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

7、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 关的其他所得等。(二)家庭非薪资收入。指除工资性收入之外的养老金、 低保金等。困难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薪资收入以近 12个月工资 条、工资存折(卡)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扣除五险一金 和税费)等为依据进行确认。第一条 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若无法出 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江门市最低 工资标准(备注四)为依据计算收入。第十二条 家庭主要成员为异地户籍,在家务农且无法 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 入。第十三条 家庭主要成员为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失业人员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 未享受

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 的,统一按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第十四条 低保金、养老金、离退休金、失业金以个人 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为依据进行确认。第十五条家庭财产主要指职工家庭拥有的实物财产, 包括:(一)不动产(住宅、商业店铺等)。(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摩托 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三)其它财产。第十六条不动产(住宅、商业店铺等),机动车辆(残 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 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以产权证或政府部门查询平台的查询信 息为依据进行确认。第十七条目前难以核查比对的家庭非薪资年收入和其他财产情况,

9、以职工本人承诺,基层工会入户调查询问, 基层公示情况为依据进行确认。第三章建档程序第十八条困难职工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建立:(一)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工 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提供申请材料, 签名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并承担责任。(二)初审。各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困难职工初审、 入户调查和公示工作。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需2人以上到申请人家中了解 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准确掌握该职工家 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教育水平、致困原因等情况, 并填写困难职工入户调查记录表。2、公示。入户调查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的真实性、 合理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须进行张贴

10、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困难职工档案表上加具意 见并盖章,将档案表、入户调查记录表、申请材料、公示情 况等报上级工会核审。(三)审核。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镇(街道、产业、 工委会、园区)工会,应严格对所属基层工会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深入到困难职工家庭、基层工会进行抽查复核并提出 审查意见,将申报材料上报上一级工会。(四)审批认定。各市、区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审核完成后,将合格的困难职工 材料汇总报本级工会集体研究批准,并将审批情况向下级工 会反馈,同时告知职工本人。第十九条 解困脱困。各市、区总工会根据建档困难职 工情况,确定帮扶单位和帮扶联

11、系人。由基层工会和帮扶联 系人结合困难职工需求和实际,与困难职工一起制定帮扶计 划和帮扶措施,发放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建立帮 扶台账,实施帮扶。第二十条动态管理。建档工会将困难职工档案表 信息完整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对困难职工信息及时更 新,实现档案动态调整,并定期核查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救 助信息,对遗漏的、返贫的、新致贫的要纳入;不符合条件 的、脱贫的、死亡的要及时退出或注销,做到信息准确,能 进能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报江门市总工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工会 颁布新规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

12、工会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有关说明备注一:家庭人均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近 12 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即家庭可支配月收入/家庭总人 口。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二(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稅-个人按 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12个月。备注二: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江门市最新标准为准。备注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倍 (含)以上,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 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 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 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 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 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 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暫时出现 严重困难的家庭”。备注四: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江门市最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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