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上墙规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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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上墙规程制度)编 制:_审 核:_批 准:_实施日期:_年_月_日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上墙规程制度) 1 总则 1.1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镇坪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所指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且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1.3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l 2.1 县政府

2、设立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重大雷击事故应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安监、发展计划、经贸、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交通、 城建、卫生、林业、电力、广电、消防等部门及各镇乡组成,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 2.2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县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提出l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的扑灭,参与伤员的抢救、转移及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等工作。 县经贸、建设、供电、质监、教育、旅游、电信等部门:做好或协助做好本系统的防雷减灾和雷电灾

3、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组织,做好辖区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雷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雷灾情况,做好辖区内雷电灾害的善后工作。 3 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3.1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和雷电定位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1.1 建立和完善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3.1.2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3 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提高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3.2 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的监测

4、和研究,不断提高雷电的预测能力,及时提供预报、实况和雷电灾害情况。 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实行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统一发布制度,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由县气象局主要领导负责签发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雷季前,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者业主要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好各种防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测,确保符合防雷安全规定。 3.3 接到县气象局的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属于可能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确保预案实施。 3.4 根据雷电灾害事故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

5、影响的不同,分为四级。 3.4.1 特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4.2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3 较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39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4.4 一般

6、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2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4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置 4.1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启动本预案: 4.1.1 国务院、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雷暴预警,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大雷灾事故; 4.1.2 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灾事故。 4.2 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县气象台根据镇坪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性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分析部署;各单位和群众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4.3 县政府

7、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4.3.1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组织自救的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目击群众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反映灾情。 4.3.2 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地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灾情程度,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反馈情况,必要时应先行处置,并迅速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职能单位。 4.3.3 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相

8、关单位的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物资供给等应急对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 救援预案终止和报告 5.1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由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2 雷电灾害事故的报告和新闻报道。 5.2.1 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9、 5.2.3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新闻必须经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核实后,按镇坪县人民政府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道。 5.3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5.4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5.5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6 附则 6.1 雷电灾害事故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 对在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雷电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和抚恤。 6.1.2 发生雷电灾害后,相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和阻碍灾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6.2 本预案由县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6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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