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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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

2、保护税。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应税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第六

3、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第七条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4、的排放量,工业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分类方法计量: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量;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核定计量; (三)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核定计算; (四)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认定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计算。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九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

5、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纳税额为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工业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第四章 税收优惠

6、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第十二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或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制定环境保护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

7、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企业事业单位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专用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

8、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并公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申报资料和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下一期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纳税事项的调整。 纳税人未按规定调整纳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税务机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申报数据明显不实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

10、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需求,及时将排污单位名录及排污资料信息、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信息、审核确认信息和排污许可信息、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的排污申报、税款入库、加倍征收、减免税额、欠缴税款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送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比照本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纳税申报事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税具体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法规定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

12、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第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后,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本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附表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附表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 目计税单位税 额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冶炼渣每吨25元粉煤灰每吨30元炉渣每吨25元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13、每吨25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工业噪声超标1分贝每月350元超标2分贝每月440元超标3分贝每月550元超标4分贝每月700元超标5分贝每月880元超标6分贝每月1100元超标7分贝每月1400元超标8分贝每月1760元超标9分贝每月2200元超标10分贝每月2800元超标11分贝每月3520元超标12分贝每月4400元超标13分贝每月5600元超标14分贝每月7040元超标15分贝每月8800元超标16分贝每月11200元附表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

14、.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1.悬浮物(SS)412.生化需氧量(BOD5)0.513.化学需氧量(COD)114.总有机碳(TOC)0.4915.石油类0.116.动植物油0.1617.挥发酚0.0818.总氰化物0.0519.硫化物0.12520.氨氮0.821.氟化物0.522.甲醛0.12523.苯胺类0.224.硝基苯类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26.总铜0.127.总锌0.228.总锰0.229.彩色显影剂(CD-2)0.230.总磷0.2531.元素磷(以P计)0.0532.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33.乐果0.0534.甲基对硫磷0.0535.马拉硫磷0.0536.对硫磷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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