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强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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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行政强制1、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封存、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依据:( 1)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操纵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 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 予以解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方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够对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下列临时操纵

2、措施:(一)责令其赶忙公告追回已售出的有毒食品:(二)搜集可疑食品或患者排泄物以备检查。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或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爱护现场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能够采取下列临时操纵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为操纵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 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

3、品。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能够采取下列临时操纵措施。4、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操纵措施。5、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4、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方法第三十四条“未按照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5、下罚款。”( 3)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方法 “第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取缔能够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行政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三)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

6、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方法第三十四条“未按照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予以公告收回、销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赶忙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7、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方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赶忙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连同库存的该种食品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方法第十四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

8、停止生产经营、赶忙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方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赶忙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连同库存的该种食品予以销毁,没收违法

9、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予以公告收回、销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赶忙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方法第十五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

10、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赶忙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可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8、取缔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

11、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按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12、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取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的放射工作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治理方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1、按照甲类治理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时,强制隔离治疗、单独隔离治疗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觉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按照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

13、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紧密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看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能够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觉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按照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操纵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12、发觉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有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操纵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能够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有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操纵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

14、十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觉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有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操纵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能够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有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操纵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能够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操纵措施。”13、发觉二次供水造成饮用水污染危及健康,责令停止供水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方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阻碍的调查。当发觉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赶忙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14、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判,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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