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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程序一、注册公司1、核名到当地工商局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然后由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确定办公场所如果租房,应签订租房合同,并让出租方提供产权证明【房产证】。3、编写公司章程到河北工商网下载公司章程,经股东商议略加变动后,由全体股东签字。4、领取银行询证函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5、去银行开立验资账户6、办理验资报告股东把出资额缴存到验资账户,根据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证函、公司章程、工商局核发的核名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7、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表,连同核名通知书、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
2、同及产权证明、验资报告一起交到工商局,数日后领取营业执照。8、办理公司印鉴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字社,去刻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及合同专用章。9、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10、开立基本账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办理基本账户。11、办理税务登记证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12、申请领购发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专管员的纳税辅导,办理网上申报纳税。二、去所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
3、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
4、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
5、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
6、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7、;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