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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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流通企业财制度全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 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 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 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 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 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它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 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件。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它变更事项,应在依法办理 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本的复制件。企 业终止清算后,应

2、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 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 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 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 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资金的管理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 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 入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为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能够支配的资产投入企 业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

3、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 形成的资本金。夕卜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 资者投入的资本金。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采取吸收货币资金、 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企业资本金能够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 资者认缴出资的15%,而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由于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 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

4、不得 超过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 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 资金的30%。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 资。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于流动资产、固定 资产及其它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第十一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 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 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 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 批。第十二

5、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 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末分配利润等。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 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十三条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 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 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 业因分立、合作、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 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它资产以及按 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它款项。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

6、积金和 任意盈余公积金等。资本公积金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 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 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二)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 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 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它应付 款等。第十五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7、。 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 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第十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 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 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 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 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 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 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第

8、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 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它应收款项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 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第二十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 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 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 计入当期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 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 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第二十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 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它单位 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 它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存 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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