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呆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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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呆账的认定 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

2、者全部债务,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偿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

3、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公司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公司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公司经

4、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对外担保发生垫款,借款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公司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

5、回的权益类资产;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十三)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的贷款,可自主核销;(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五条 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未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3、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债权。4、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5、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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