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进入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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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进入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本社”)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社资金、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各项业务顺利发展,参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及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辖内农村信用社。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时刻保持安全警惕性,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不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演练,让员工掌握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采取的相关制止措施,避免信用社人财物的损失。第五条 加强安防设施的投入改造,努力使营业场所安防设施达标。第六条 条件成熟的营业

2、场所应配置保卫人员。第三章 进入营业场所第七条到达营业网点时,营业人员应按以下规定操作:(一)观察营业场所及周边环境有无不安全迹象;(二)确定安全的前提下,开启卷闸门,进入营业室。自设金库的要出库后才能开启营业室门,不得让外人看见其库款从何处出入;送库的要开门后,等待送库人员到来并查看周边情况后外出迎接。第八条进入营业网点后,营业人员应按以下规定操作:(一)撤防防盗报警装置,检查报警器、视频监控系统等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开启营业室大门,并固定卷闸门,将卷闸门挂钩置于柜台内,防止歹徒关门抢劫;(三)锁好通勤门、后门、防尾随门;(四)每位营业人员检查配备的自卫器械是否到位,取用是否顺手,随

3、手可按的报警开关是否到位,工作是否正常。第九条营业期间临时进出营业室,营业人员应按以下规定操作:(一)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二)营业室通勤门必须即开即锁,严防外人乘机进入营业室;(三)通勤门钥匙应放在隐蔽、安全、柜台外人员看不到、拿不着的地方。第十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及营业室内。如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银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工作、指导业务需要进入营业柜台的,根据不同单位采取不同的验证手续:(一)本社检查、辅导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指导工作的,须出示单位工作证或检查相关手续。(二)省联社、办事处、及其它外单位人员检查、指导人员需要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指导工作的,由县联社领

4、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三)所有经许可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逐个登记其姓名、单位、事由、证件名称及号码、进入时间、离去时间等内容。第十一条非营业时间原则上不允许人员进入营业室内。第四章进入值班室第十二条守库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按以下规定操作:(一)非值班守库人员不得进入守库值班室。(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值班室或留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必须验明有关证件,并有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检查(需要进入守卫区域的,视同进入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凡进入守库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三)值班人员到岗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锁、窗帘是否落下,营业场内是否有未入库的遗留

5、物,电源是否切断。进入值班室后,要检查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并将110报警器设防。第五章进入与营业办公相邻院落第十三条遇外来人员进入与营业办公相邻院落的,门卫人员要仔细询问事由等情况,并请外来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在“来人来客登记簿”作好登记,方可放行进入。第十四条外来人员离开时,门卫人员要观察其带走物品等是否正常,并作好“来人来客登记簿”离去的登记。第十五条门卫人员如遇外来人员不配合的,应耐心解释,在劝解无效后,要立即向县联社保卫部门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为准。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信用社可按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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