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身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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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身安全操作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使用于各类煤矿的检身工作人员。第 2 条 检身工作人员应完成下列工作:煤矿上下井人员的检身工作。第 3 条 检身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 4 条 检身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员数量。3、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4、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第 5 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第 6 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入、出井人员。第 7 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

2、正。第 8 条 无证(未经过入井培训)人员不得入井。第 9 条 禁止在距离井口 20 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装置。第 10 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第 11 条 要求对入、出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不得拥挤。第 12 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 装备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改正。第 13 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 发现问题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还要汇报矿上。第 14 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 20 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劝其离开或责令立即改正。第 15 条 操作期间的信号发送,可以参照“运输信号工”的操作规程执行。不得随意发信号。第 16

3、 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 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规定)。第 17 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和炸药雷管者, 要立即汇报煤矿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第 18 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第 19 条 如果检身工兼职担任把钩工, 还需要按照 “把钩工” 的操作规程执行。第 20 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停止绞车等应急措施。第 21 条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员的数量和有关事项。第 22 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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