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建筑学院“挑战杯”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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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夕卜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简介“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 全国学联和承办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国内著名高校和新闻媒体单位联合发起 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全国竞赛活动,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术科技的“奥 林匹克”盛会。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项竞赛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1993年, 江泽民同志为“挑战杯”竞赛题写了杯名,李鹏、李岚清、吴邦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为 竞赛题词。苏步青、钱三强、费孝通、卢嘉锡、朱光亚、周光召等许多著名科学家纷纷 寄语竞赛活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每两年举行一届。自1989年

2、以来,“挑 战杯”竞赛规模发展到包括全国所有重点高校在内的1000多所内地高校,以及港澳台、 新加坡的20多所高校,先后共有200万大学生直接或间接参加了此项赛事。清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南 理工大学和复旦大学先后成功举办了前九届赛事,为国家培养了一批批跨世纪的创新人 才,并日渐成为我国培养大学生自主创新能力和展示主办高校所在地区社会经济与高等 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平台。第十届“挑战杯”竞赛将邀请全世界的青年大学生共襄盛会, 使“挑战杯”走向世界。“挑战杯”竞赛作为一项综合性、全国性的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从一个侧面反映 了高校教学水平

3、和师生的科研水平,折射出我国高等教育的育人导向和理念,体现了我 国青年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从而受到了社会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随着国家“科 教兴国”主战略的深入实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挑战杯” 赛事在高校人才的培养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培养高校学生创新能力 的一个重要抓手。在历届获奖者中产生了一大批卓有成绩的青年学者和学科带头人。更重要的是,“挑战杯”赛事培育和造就了从大学生个体到所在高校,从一所大学 到一个省市再覆盖全国的青年学子课外学术创新实践体系,17年来,200多万大学生得 以直接或间接地在这一创新的舞台上,关注新领域、研究新问题、运用新方法

4、、创造新 成果。与之相适应,各省市主管部门和高校则将“挑战杯”赛事构筑为创新教育的系统 工程,搭建起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的组织保障体系,以国家、城市及市场需求为导 向的项目推介、成果转化体系,对学生创新能力和项目的综合评估体系。这些创新人才 培养的长效机制建设、为全面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切实开展全面素质教育,提升城 市甚至整个国家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挑战杯”更是青年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交流的一场盛会,每届比赛都有近两 千件作品参与竞技,科技成果转让额最高突破一亿元人民币。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 育部、全国学联和天津市人民

5、政府联合主办,南开大学承办,已于2007年10月在中国 天津举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2006年9月11日,第十届“挑战杯”竞赛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 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 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 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

6、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 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 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 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 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 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

7、人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 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全国组织委 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 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2. 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3. 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4. 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 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设副秘 书长若干名。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 高校专家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

8、务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 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1. 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2. 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3. 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 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 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名代表组成。资 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9、。第十二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1. 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 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2. 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 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3. 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第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 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 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 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

10、消。全国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 投诉。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70名的学校为 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 素作部分调整。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 术科技作品竞赛。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 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 初评等有关工作。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第十六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

11、制非成人教 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 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第十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 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 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 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 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 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 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

12、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 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 申报范围之列。第十八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 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 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 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 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第十九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

13、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 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 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 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 机构的认定证明。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 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第二十一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

14、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限报一件, 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l件。 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区、市) 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各省(区、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 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每所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 参加全国竞赛。第四章展览、交流、转让第二十二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 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 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第二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将在

15、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 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 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 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第五章奖励第二十六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 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

16、、 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 65%。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 审决赛作品数成正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第二十七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 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参加各省(区、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 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第二十八条 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 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若干,分别 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累计三次捧得“挑战杯”的学校,可永久保存 复制的“挑战杯”一座。第二十九条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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