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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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 摘要:互联网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现代人的生活,而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则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助推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我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第一大第三方支付市场。但是,作为金融创新产物的第三方支付,在制度层面上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便是其一。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突破现有的理论瓶颈,为第三方支付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任。本文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方式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较所具备的优势以及第三方支付面临的法律风险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从而使第三方支付能够健康的发展,并且

2、对电子商务以及整个互联网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关键词:互联网 第三方支付 法律风险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推动下,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之际。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展现出了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所彰显的优势。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第三方支付正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阶段,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对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的研究即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念的界定法学界对第三方支付在概念的界定上存在着分歧,本文认为对“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混淆是导致分歧产生的原因。“支付工具”在法律上是指“传达收付款人支付指令,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和货币资金转移的载体,可以分为传统支付工具和电子支

3、付工具,传统支付工具包括现金、票据(支票、汇票、本票)等,而电子支付工具包括由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由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储值卡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发行的虚拟卡,”以及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网上支付中的创新工具。在我国,电子现金、电子支票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网上银行成为了主要的支付工具,因此,本文所探讨的第三方支付即是以银行卡作为支付工具的第三方支付。“支付方式”分为传统的支付方式和电子支付方式。传统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托收、汇款、票据等方式,电子支付方式包括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所谓的第三方支付是指一种支付平台,是一种新型支付方式,理论上而言,第三方支付可以同以上任何一种电子支付方式相结合,

4、本文涉及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即是第三方支付以互联网作为平台而形成的新型支付方式。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优势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其为期不长的发展过程中,展现出了与传统支付方式大相径庭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普通企业法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集成了提供银行支付的功能。这样一来,大大方便了企业在网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而不需要奔波往返各大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二、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在各大银行及其分行设立了支付备付账号,由企业来办理跨行、跨地区手续。这一举措使得原先必须经过跨行或异地的支付,变成了快捷、便利的同行、本地支付,缩短了支付方式时间上以及空间上的限制,顺应了电子

5、商务的发展;三、第三方支付方式可以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基础,为双方提供担保。例如与淘宝网合作的支付宝即是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担保支付功能,从而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四、第三方支付方式可以不需要客户名称及密码,免去了传统支付方式登记、核对客户信息的繁琐程序,更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五、支付机构为科技创新型企业,在激励机制以及运作模式上更为积极主动。以上几点是第三方支付方式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较之下的优势,而这些优势正因为我国银行业的制度严密复杂让传统支付方式无法逾越。但是,正因为这种支付方式过于方便、快捷,导致其无法受到严格的监管,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中国作为世

6、界最大的市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市场也是十分巨大的,这一市场的发展前景也是光明的。但是,面对着即将超过2万亿交易金额的网上支付,面对着无序的第三方竞争市场,如果不给与足够的重视,互联网第三方市场很难健康、快速的发展,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支付结算方式,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金融融合的产物,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会面临计算机、网络和金融领域的风险。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遵循法律,有序竞争,良性竞争才能够实现优胜劣汰,提高互联网第三方市场发展的质和量,因此,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法律风险,通常意义上讲,是指没有任何法律调整,或者使用现有法律不明确造成的风险”。

7、本文认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第三方支付主体定位遭到质疑。明确了法律地位,才能够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第三方支付主体的定位问题广受质疑。2009年4月16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9)第7号公告,该公告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定位是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但是多数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把自己定位成金融机构,例如:支付宝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也明确:“支付宝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支付宝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及(或)附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但是,第三方支付行为与金融业相关性较

8、强,仅定位成中介机构未免遭到人们的质疑。而且,第三方支付中第三方法律定位的不准确导致了对其监管的难度增加。第二,经营范围缺乏规范。第三方支付在运作过程当中,会形成沉淀资金及利息,“沉淀资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交易过程中由于价款收付时间差产生的在途资金,另一部分则是指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里的资金,包括平台虚拟账户内的预存资金,以及交易纠纷产生后解决前暂存在平台内的资金。”目前,法律对于沉淀资金及利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对沉淀资金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出现了挪用等处分行为,第至于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具有沉淀资金的处分权限,以及这种处分行为是否超越了其经营范围,都存在着合

9、法性的质疑。对于沉淀资金的保管是否属于存款也存在着争议,如果属于存款,则属于银行的经营范围,而第三方有在金融系统监管之外,其中所存在的漏洞可想而知。第三,第三方支付参与方法律关系混乱。法律关系混乱的结果是导致了各方权责的不明确,出现纠纷的可能性以及解决纠纷的难度都有所增加。第三方支付中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买方(付款人)、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网上银行、卖方(收款人)。其中,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产生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与买卖双方的关系目前并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商把自己定为为中介机构,这种定位显然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其自身的权益,一旦发生纠纷,作为中介机构的第三方可以承担较少的责任

10、,显然与其享有的权利是不对称的。第四,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消息的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属于弱势地位。再有现有法律对于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主体法律关系规定的缺失,消费者的权益必然面临更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上售后服务不完善;二是平台退出时之后,消费者资金与资料的处理制度不完善。第五,第三方支付过程中非法交易活动难以得到监控。第三方支付支付流程的设计为套现、洗钱等非法交易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极易成为资金实现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以支付宝为例,平台用户可以实现资金的自由转移,转移账款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网络交易采取

11、匿名制,而且目前支付宝对于个体商户而言是免费的,非法交易的成本极低。用户可以在平台上同时充当买方与卖方,制造虚假交易,进行非法套现,或者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取得的资金变为合法财产(洗钱)。对于此类活动的监控,我国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四、我国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现状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其暴露出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曾指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虚拟货币尚缺乏有效的监管,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加以规范,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并在制定明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发放制度、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

12、加强交易环节的监控、对实体货币、虚拟货币进行隔离等几个方面向全国人大及全国政协提出了相关建议。时至今日,我国仍未单独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立法予以约束,而针对广义层面上的第三方支付所存在的法律风险,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予以规制,且该方法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第三方支付主要作了如下限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核,并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支

13、付业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等等。本文认为,办法虽能有效地对第三方支付方式(包括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法律上予以强制约束,但其存在诸多弊端,试列如下:其一、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这三个“一”严格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开设多个账户,从而使得第三方支付跨行跨地区的方便快捷荡然无存。而且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每笔支付,除须支付央行清算系统的手续费外,还须额外支付开户银行的手续费。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不必支付后者,在手续费方面更为便宜。其二、将第三方支付方式划入到行政许可范畴,由

14、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在支付过程中一旦出现差错或者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完全可以拒绝审核,不颁发许可证,这样一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难以生存。其三、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增加了第三方支付方式的运营成本,使得原本灵活方便的第三方支付与传统银行支付方式的优势变小,竞争能力下降。本文认为,虽然办法制定的意图是控制第三方支付这个新兴行业的风险、保证其健康发展,但其条文过于严苛,很有可能导致第三方支付市场难以涉足,乃至消亡。这样既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更严重阻碍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综上所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

15、融合了金融、计算机、网络技术三者,因此存在着特殊的法律风险,政府应对其进行严于一般企业的监管,但为了鼓励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其监管标准的严格性又不能与金融机构的监管等同。目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空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确定等法学理论难点,这些问题的解决既要注意借鉴相对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只有解决了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有效保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有序、高效地运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注释:帅青红、夏军飞: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陶广峰、张景瑞等著:金融创新与制度创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39页。高秋美: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支付研究,西北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9年6月。马蔚华:加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虚拟货币的监管背景及问题,中国金融,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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