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治中超家长主义的表现和控制 摘要:法律家长主义表现为一个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它关键表现为两个部分,一是阻止其自我伤害,二是促进其利益,法律家长主长的理念和的法律文化、的行政权力行使的初衷有契合之处,有广泛的适用空间,不过在中国行政法治的现实中,该理论有很多被滥用的情况,我们称之为“超家长主义”,我们应对其有所限制,法律家长主义在行政法治上的适用应该不能侵犯宪法要求的公民的基础权利中人身权利 关键词:家长主义;超家长主义;行政法治 一、法律家长主义概述 家长主义又称父爱主义依据《法律哲学:百科全书》所载,它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她人像对待孩子一样总的来说家长主义关键分为两种:软家长主义和硬家长主义 超家长主义是硬家长主义的一个错误应用,它是指管理者不顾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限制其自由的行为限制的意图、限制的行为、对当事人意志的不论不顾,组成这个概念的主要组成部分 近当代以来,公民要求政府主动地负担一些特定义务,比以前更亲密、更广泛地介入她们的生活,国家和政府的身份逐步从“守夜人”转变成“家长”,尤其是在行政领域表现地尤其突出,法律家长主义的理论对社会的影响也深入深入。
二、法律家长主义影响下行政法治的现实状况 法律家长主义制度在各国的实证法上应用范围颇为广泛,的行政法也深受其影响,尤其是硬家长主义,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主义社会,新成立到今,不得不认可在中国在行政制度及行为中依然受到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影响,家长主义主张“父爱式”管理,在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并隐隐有滥用的情况,我们将这种对法律家长主义的曲解的行政制度及行为称之为“超家长主义” (一)“超家长主义”出现的行政法理论依据 “超家长主义”和行政法理论基础中的管理论有契合之处,也成为了政府实施家长式管制的理论依据,管理论关键在前苏联、东欧各国和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流行,现在很多学者主张平衡论或新管理论,不过政府在详细行政过程中依然受管理论的影响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础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要求国家管理的标准和制度其关键目标是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以提升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国此,行政法可能称为管理法管理论主张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在政治和法律上强调集权,详细到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的指导思想上,在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上,强调命令和服从关系 家长主义尤其是硬家长主义也强调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两种理论有惊人的契合之处,受其影响,政府及公权力机构的行为管制和命令行为逐步增多,超家长主义现象不停增多。
(二)“超家长主义”在行政法治的详细表现 在的行政制度和法律法规中,管制性条例占多数,美国人曾经作过一项调查,在所调查的行政法规中,88.4%的法规是告诉大家应该做什么的,也就是义务,很多是强制要求,在我们看来,有些强制要求是大家轻易接收的,如强制骑摩托车者戴头盔、汽车司机系安全带等等,有些要求则是大家反感和拒绝的,如云南省曾在1980 年代婚检中进行处女检验,并对检验中的非处女给予50 元罚款等要求也有些要求是有争议的,比如 “强制婚检”的存废问题现在,“超家长主义”在中国行政法治中关键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现行行政法规中存在的强制要求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措施》,这条法规是一条经典的强制管制条款,对于三无人员一律收容遣送,政府公务人员在实施此项条例中更是以家长的方法进行,对于可疑人员,只要未发觉证件直接收容遣送,这是中国行政法规中超家长主义的一个详细表现,孙志刚案件就是这一条款下的产生的悲剧 2.非政府公权力机关制订的制度存在大量不合理强制要求 很快前,上贴出两张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分院的照片,照片拍的是《保安队查获在校园不文明行为人员的情况统计》,统计将男女同学牵手、搂抱等行为列为不文明行为,学院副书记要求按相关要求处理。
如:华师一男生搂着女好友腰,在校园草地上聊天被保安登记,名字被学校公布 在华师南海学院的家长主义关心中,我们就能够发觉对应后果的存在首先,对已经成年的大学生来说,和异性在校园牵手拥抱实在是正常的举止学校对如此日常现象进行严禁显然和她们的意愿不能契合她们需要的不是如此古板的关心其次,学校对男女牵手的行为给予统计,并在学校给予公布,其实是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一个欺侮 三、人身权利和“超家长主义”的控制 对于很多行为,假如采取一个粗暴的、直接的家长式统治,无限扩大强制性“父爱”的范围,将个人完全作为政府行为的客体,也就是我们上面谈到的“超家长主义”,则会增加政府及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的危险,所以,我们应该为家长式的法律设置一个界限,超越这个界限的“超家长主义”必需被严禁而缺乏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必定会沦为“超家长主义”,而损害公民的利益 人身权利——家长主义的界限 法律家长主义的立法本意是经过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来保障公民的利益,阻止其损害或促进其利益,但公民在保护权利上的弱势地位可能使公民的权利体系瓦解,所以,为了促进法律家长主义和公民权利的友好,家长主义在的应用应该以宪法要求的人身权利为界限。
人身权利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我比较赞同刘茂林教授在《宪法导论》中对人身权利的归纳,她对公民权利了解关键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民的人身不受伤害 人身伤害关键是指人的身体本身不受伤害,它是最基础的一个权利,是享受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中国现行《宪法》没有对此项权利作专门的列举,但从《宪法》的精神和相关宪法性法律的要求来看,公民的人身不受伤害是中国公民不言而喻的一项基础权利这一权利关键包含生命权和健康权两个方面的内容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她人侵害的权利而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保护其身体组织完整、维护正常生理机能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要求:“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乃是人作为人必需含有的心理和精神品质的总和,是公民做人所必需含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自主性资格,它和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公民的人格权关键包含: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和荣誉权等 四、结语 在考虑行政法治的传统和的详细国情,在一些领域以家长主义作为立法标准是可行的,也是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但家长式法律不得逾越作为基础权利关键的人身权利这一界限。
人身权利既是法律家长主义适用的出发点,也是产生其良好效果的依据,更是对法律父爱主义给予限制适用的标尺要反对借“父爱”之名,行侵犯人民权利之实的制度和行为,对于这些超家长主义的制度和行为,中国应该果断给予监督和严禁,很多学者呼吁的建立行政法院和违宪审查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措施,我相信,只要建立良好的纠错制度,法律家长主义和中国行政法治一定能友好发展 参考文件: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 [2] 孙莉.德治和法治正当性分析——兼及和东亚法文化传统之检省[J].社会科学,2021 ,(6). [3]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