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性能绝热材料及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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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高性能绝热材料及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安徽综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4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高性能绝热材料及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高性能绝热材料及制品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403-340360-04-01-302934建设单位联系人杨思源联系方式18297330132建设地点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地理坐标经度:117度26分06.6338秒 纬度:32度57分18.8075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

2、、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蚌埠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总投资(万元)12000环保投资(万元)120环保投资占比(%)1%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23014.3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

3、类,视为允许类。本项目已通过蚌埠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备案,备案代码为2403-340360-04-01-302934。因此,项目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综上分析,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选址合理性分析(1)环境相容性分析项目位于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根据现场勘测,项目四周为空置厂房。项目所在区域以工业生产活动为主,无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敏感点等环境敏感区域,外环境制约因素小。(2)外部建设条件可行性项目选址位于安徽省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企业所在地理位置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区域水、电、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齐全。(3)对外环境的影响

4、本项目自身产污环节较少,污染物相对简单,在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可满足各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要求,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4)用地合理性分析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该项目所在地块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因此,项目用地合理。3、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表1-1项目与三线一单分析表内容单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本项目位于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不在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资源利用上线1、煤炭资源利用上线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7807号),通过采取减量、替代措施,煤炭消费总量较

6、2015年下降5%左右。2、水资源利用上线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79号),安徽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水资源201591号)要求,结合安徽省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将已公布的限采区作为2020年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蚌埠市主要涉及固镇县城近郊区及连城镇,面积70.98km2,占蚌埠市国土面积的1.19%。3、土地资源利用上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国土资函2017355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7、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126号)要求,到2020年,蚌埠市土地利用将继续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认真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各项政策,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用地;明确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关系,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煤炭利用:本项目不使用煤炭。水资源利用:本项目用水900t/a,不采用地下水。项目资源消耗量占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1、水环境质量底线重点管控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各市

8、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重点管控区实施管控;依据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淮河流域实施管控;依据开发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对开发区实施管控;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等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水污染物实施“等量替代”。2、大气环境质量底线重点管控区: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要求,严格落实目标,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环境质量好转。上年度PM2.5不达标城市新建、改建

9、和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实施“倍量替代”,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行业实施提标升级改造。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一般防控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蚌埠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蚌埠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要求及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一般管控区实施管控。项目位于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大气环境:蚌埠市2022年度、PM2.5、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土壤环境:项目在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土壤环境风险小。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安徽省三线一单成果,全省建立“

10、1+5+16+N”的四级清单管控体系。省级建立并发布省级清单、区域清单;初步确定市级清单,制作管控单元清单模板,市级清单、管控单元清单在市级“三线一单”编制过程中进一步细化。根据划分成果,蚌埠市形成了“1+1”+“1+15+132”的管控体系。“1+1”即省级和沿淮两个区域清单,“1+15+132”即1个市级清单、15个开发区清单和132个管控单元清单。本项目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属于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安徽省蚌埠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本项目与蚌埠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2项目与蚌埠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分

11、析表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区域管控要求管控类别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重点管控单元沿淮绿色生态廊道区-重点管控单元1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严格环境准入,在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的区域内,限制新建耗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的项目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1.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2.禁止新建燃

12、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3.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5.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纯凝、抽凝燃煤电站。6.在城市建成区及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严禁现场露天灰土拌合。7.严格控制新增“两高”项目审批,认真分析评估拟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对产业高质量发展、能耗双控、碳排放和环境质

13、量的影响,严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是否依法依规落实产能置换、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对已建成投产的存量“两高”项目,有节能减排潜力的加快改造升级,属于落后产能的加快淘汰。8.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9.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10.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11.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12.禁止高灰分、高硫分煤炭进入市场。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煤矿所采煤炭属于高灰分、高硫分的,应

14、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灰分、硫分达到规定的标准。13.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14.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15.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17.在机关、学校、医

15、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活动:(1)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胶、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2)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活动。18.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19.禁止淘汰落后类的产业进入开发区。20.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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