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考试高分必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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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权成立对比该申请和附件3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3的权利要 求1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 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 日在12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3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不成立(超时间)对比该申请和附件3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虽然记载在附件3的权利要 求1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 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但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 日在12个月外,因此

2、,权利要求1不可以享有附件3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不成立(技术方面不同)对比该专利和附件3,虽然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 *日在12个月内,但二者技术领域不同,或技术方案不同,或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预期效果不同,因此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不可以享有附件3申 请的优先权。构成抵触申请该申请和附件2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且附件2的申请日(优先权日) 为*年*月*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年*月*日,其授权公告日(公开日)晚于该申 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同时,附件2中公开了与该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二者技术领域相 同,所

3、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因此,附件2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只能被用于 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不构成抵触申请(现有技术)该申请或附件2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附件2的申请日(优先权日) 为*年*月*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年*月*日,其授权公告(申请公布日)日早 于或同日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附件2中公开了与该申请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 附件2不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是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构成抵触申请(非现有技术)该申请或附件2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附件2的申请日(优先权日) 为*年*月*日,早

4、于或同日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年*月*日,其授权公告(申请公布 日)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附件2中公开了与该申请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 附件2不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同时,也不是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 创造性。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位置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适用于.。说明书位置中明确记载了 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在判断权 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 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因此修改后的权利 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

5、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根据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技术问题),需要.(技术方案),如果.(权要的技术方案)则不能实现功能(或解决问题)。权n中限定了.,但未进一步 限定,权n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不能.这种无法实现该发明的目的的情形。 因此权n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 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充分(隐含公开或公开)在说明书已经说明,适用于该发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将现有技术中 应用于技术方案中,就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 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十

6、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说明书公开充分(保留优选方案)在说明书已经说明,适用于该发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将现有技术中 应用于技术方案中,就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 术效果,能够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说明书(交底材料)中记载的改进的.是一种更加优选的实施方式,但并不是实现该发 明所必须的技术信息,因此,说明书(交底材料)中即便不公开改进后的.,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也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符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在说明书未说明适用于该发明,而本领域技术

7、人员将现有技术应用于本发明的技术 方案中,不能够现相应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不能得到预期的技术效 果。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有新颖性(单独对比和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为A+B+C,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 B+C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 1没有公开A,二者技术领域不同,技术方案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效 果不同(任何一个不同就可以)。因此,权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具有新颖性。权2-n为权1的从权,在权1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2-n也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 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无新颖性权n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

8、A,B(相当于本发明的B),C(相当于本发明的C)和D。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权利要求n的全部技术 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 利要求n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二步法: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找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最后,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否显而易见。发明一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一一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均没有公开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n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 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

9、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 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A,该区别特征具 有.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没有解决上述技 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n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 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具 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权2-n为权1的

10、从属权利要求,在权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2-n也具有创造性。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作用不同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n份对比文 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 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 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A。该区别特征具有.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是。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是A在对比文件2的作用是., 而A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由此可见,特征A在对比文件2和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本

11、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得到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的技术 方案能获得.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权2-n为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2-n也具有创造性。没有创造性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n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 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

12、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 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由该特 征可知,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对比文件2公开了 A,其作用是解决相同的技 术问题B。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A的结合,给出了权利要求1的技 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B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单一性问题无单一性(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独立权利要求A和B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C和D,没有相同或相应的对现有技术 作出贡献的特定技

13、术特征,技术上不相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有专利法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无单一性(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独立权利要求A和B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采用的技术手段分别是D和E,没有相 同或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有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 一性。有单一性(相同)权利要求A和B中均包含“C这一相同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 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有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有单一性(相应)权利要求A中含有的“C和 B中均包含“D瞩于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 特征,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

14、的发明构思,具有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 一性。提无效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号为.专利名 称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部(部分)无效。一、关于证据的使用证据1:欲无效的专利申请号,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证据2: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证据3: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证据4:享有优先权的文件;(分析优先权是否成立)证据5:技术文件、技术词典等等。二、具体无效宣告理由1、独权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说明书.公

15、开不充分,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 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4、权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5、权1违背自然规律或不能制造或者使用或不具有再现性,不能产生积极效果,不具 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6、权1中的.只起到标示等作用,不涉及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不能构成技术方案, 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的保护客体。7、权1中的.为实现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方法(或涉及配比、新材料、非固定形态等),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保护客体。8、权1中.方案妨害公共利益(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德或遗传资源滥用等),不符合专 利法第五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类似。9、权1中(说明书中)保护的范围是.,其公布原始申请文本中的范围是,授权文 本中,增加了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案申请 超范围适用细则四十三条第一款)10、权1中的保护范围是.,与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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