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47327719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摘 要】: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行公司治理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产生及其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现阶段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对各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分析,并总结其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做了一些思考,以便更有效的发挥监事会制度的作用。【关键词】:监事会 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一、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产生及理论基础监事,是由

2、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人。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从我国公司立法看,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权力的股份公司的必要机关。(一)监事会制度的产生一般认为,公司监事会制度源于 1602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这一制度发展和完善是在其被引入德国股份法后。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一级机关,并不是随着公司的产生而自然产生的,而是由一定的社会政治及经济发展条件决定的,其产生和

3、发展经历了一个较复杂的过程。在个体业主制和合伙制下,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不存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问题。自公司制度产生后,受到有限责任的刺激,投资者众多,假使每个股东都拥有决策权,将会使股东间彼此协调的成本趋于无穷大,降低公司资和的效能。于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将公司的经营权转移到一小部分人手中。这种分离导致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所有者因从激励经营者出发,一方面会赋予经营者很大的权力空间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以尽其才;另一方面,也会防止经营者滥用其权力,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借助于相应的法律机制对经营者的权力进行监督。于是,监事会制度作为对经营者进

4、行监督的专门机构便应运而生。(二)监事会制度的理论依据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传统的制度安排,其产生并非一个历史的偶然,而是有着其深厚的理论基础。正是在这些理论基础之上各种模式的公司监事会制度日趋成熟与完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代理成本理论现代公司与古典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并不直接经营管理公司财产,而是委托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各项财产,这样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理论是詹森和梅克林(1976)从企业所有权结构入手提出的理论。所谓代理成本,就是代理问题所衍生出来的成本。为了降低代理成本,解决代理问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5、以来,经济学家们进行了努力探索,形成了代理理论。代理理论旨在使受自我利益驱动的代理人能以委托人的效用目标作为行为准则,使代理成本最小化。这样,就需要建立一套既能有效地约束代理人行为,又能激励代理人按委托人的目标和委托人利益而努力工作,从而大大降低代理成本的机制或制度安排。为此,经济学家们提出了种种设想和方案,建立监事会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2.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并由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起来的一种政治学说。三权分立学说的精髓就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因为“一切有权力使用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

6、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近代以来,随着各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在经营的效率化、合理化、专业化前提下,公司权力逐步集中于直接经营的董事会身上,股东会的权利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张。面对权力日益膨胀的董事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由此,经营者的权力迅速膨胀,而所有者的权力逐渐萎缩。于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力量对抗失去了平衡,在这种力量失衡的状态下,必然会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为重新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遏制经营管理层潜在的权力滥用,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的监事会的产生也就成为一种历史必然

7、了。二、我国现阶段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致于被绳之以法或者使公司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很少见到监事发现并加以制止。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已成公认的事实。1.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强据学者对52家新上市公司的监事经理人员所作的调查统计,有相当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权、经营权以及监督权都掌握在“自家人”手中,关联企业内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互间兼职、变相兼职的现象普遍。我国公司监事会中基本没有专职监事,监事身兼数职,无法在身份上独立。股东监事更是完

8、全被大股东所操控,仅仅是一个摆设而已。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73的公司监事会主席是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绝大多数公司监事会副主席和其他监事会成员也是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这样,监事会成员就和董事、经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能真正的独立。2.监事会履职不到位财务监督权应当是监事会工作的重点,公司法在形式上赋予了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但是监事会的财务信息来源渠道不畅通,既无足够的人力资源,也无财力支持其聘用专业机构履行检查的职责,其经常性工作就蜕变未对公司的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实施橡皮图章式的“审核”,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虚假财务报表、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实施关联交易行为在监事会并

9、未遇到“防火墙”。在业务的监督中,监事对业务活动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公司经营层的违法违章行为也无法采取强有力的制止措施;监事会无法自主决定去利用股东会这种监督途径,让股东讨论董事经理人员的可疑行为并作出最终决定;监事会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无法获得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的专业咨询和其他服务等外部专业机构的有力支持;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缺乏有效的程序保障,不知道从何做起,造成由被监督者控制监督程序的局面。3.监事会成员专业及文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公司的监事会中,熟悉经营业务者寡,指手画脚者多,监事的职业技能与经验相当缺乏,明显不能够与经营管理层相比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监事会成员的教育背

10、景实在是不容乐观。503的公司监事会主席、一半以上的公司监事会副主席以及不到一半的公司监事均为大专学历,另外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也多为政工干部,并无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回监事的这种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当然也就无法对技高一筹的被监督者进行监督了。并且,监事行使职能时相当消极,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公司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4.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关系不清晰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及上述部门规章关于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存在职能互相重叠、冲突和关系扭曲的情况。一方面,我国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能,一是公司财务监督,二是董事和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而证监

11、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权,如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还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尤其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是公司财务监督,与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在职权上存在重叠与冲突。另一方面,依据现行规定,我国公司中监事会与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关系存在被扭曲的情况。5.监事激励与约束制度不对称我国对监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定过于笼统,使监

12、事缺乏积极性与责任心。对于监事义务的规定比较笼统,而监事注意义务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却没有详细规定。如果说忠诚义务只是一个普通人基于其内心最起码的良知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始信念,带有道德色彩和主观性,那么注意义务是一个有一定专长的经营者对其经营事务所应履行的技能义务。董事、监事、经理的注意义务和判断标准充满了弹性,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所谓“合理”,“谨慎”是一个无法界定的词汇,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二)监事会制度实效的原因分析造成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无所作为,使监事会仅只作为公司的摆设机构,没有发挥其在公司法人权力制衡机制中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不仅包括思想观念上的因素,也包括体制上的缺陷,

13、还有我国公司立法上的漏洞。1.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首先,我国缺乏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中国历史上长期有着权力集中、“大一统”的传统,缺乏权力制衡的理念。在这种传统的影响下,顺其权力集中的措施,易于通行。相反,逆其权力集中的措施,则会遇到阻力。而西方国家商事公司在中世纪时期就已存在,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公司法律体系,具有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公司内部组织的种种运作机制规范合理、为世人所熟知。而我国一直存在重农轻商思想,商事公司在历史上一直没有较大的发展。直至改革开放后,尤其 1993 年公司法颁布施行以后,公司制企业才逐步建立、发展。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只是徒有其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混乱

14、,职权不清,监事会虚化现象严重。其次,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能尚未被广泛接受和认可。一方面,“三权分立”、“分权制衡”作为一种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学说,在我国长期受到批判,从法律规定到自觉执行尚需一个适应过程。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还不能为人们深刻地认识,认为监事会只是个“橡皮图章”,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咨询机构。甚至在理论界,有的经济学家也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三者之间已经存在着监督机制,没有必要单独设置一个监事会。无疑,这些思想和观念在公司实践中,不利于贯彻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监事会顺利地行使监督职权。2.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15、体制,虽然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但要剔除我国计划经济的深深印记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同样地,在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也十分明显。体制的缺陷成为了阻碍我国完善包括监事会制度在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基本因素。第一,公司产权关系不明晰,特别是我国大型公司的主要出资者仍为国家或国有法人企业,股东选出的监事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这些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而公司内部又普遍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其履行职责。第二,监事的人事任免体制存在致命的缺陷。一是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

16、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含一定职工代表),并主要出自长官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在这种隶属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在原关系中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级的公司决策者或经营者大胆行使监察权。二是由于监事是以出资者各方推出为主,监事的组合没有科学搭配,懂经营、善管理、会理财、熟悉政策法规的人才没有合理配置,以致对公司各种业务的监督难以到位。在监事会中,熟悉经营业务者寡,指手划脚者多,监事会没有权威。第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一导致控股股东道德危险行为的发生。现有国有企业改制的模式多是先组建集团公司,拿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