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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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广州市 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古树名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说明:本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2018 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迁移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迁移管理工作适 用本办法。说明:本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 城乡建设在规划编制和选址时,应当采取措施 避让古树名木。确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的,应当向绿化

2、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迁移古树名木。说明:本条明确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条件。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2018 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禁止迁移古树名木。城乡建设在规划编制和选址时,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 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禁止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 木。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迁移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条申请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迁移的古树名木档案,包括:古树名木的编 号、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三)古树名木所有权人或者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意

3、 见;(四)项目立项以及工程建设许可文件;(五)移入地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 书;(六)迁移及保护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迁移方案 迁移保护措施、五年内养护管理措施、落实迁移古树名木的 费用以及五年以内的养护费用等情况。说明:本条明确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材料。1、第(一)-(四)项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2018 年修正)第四十一 条关于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应当提交的资料的规定。2、为落实古树名木迁移后的保护和管理责任,第(五)项参考了南京市 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2011 年实施)第二十二条关于申请材料需提供“移 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的规定。3、第(六)项参

4、考了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审批事项网 上公开办事指南,为保证施工单位在迁移过程中中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需提 供迁移保护技术方案。同时明确方案包括的内容。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2018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处理的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三)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四)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的情况,绿地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意见;(五)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许可 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参考: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201

5、1年实施)第二十二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 申请:(一)移植方案;(二)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三)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移植;(四)迁移古树名木的费用、古树名木的赔偿费用以及五年以内的恢复、养 护费用已经由申请移植人落实。第五条 申请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古树名木所在区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 料后,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的迁移、保护技术方案进行专家 论证,并在专家论证后五个工作

6、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意迁 移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迁移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说明:本条具体明确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程序。1、按照属地管养的原则,广州市古树名木由各区具体负责管养,因此在审 批过程中,需要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报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我市已将建设工程涉及城市绿 地、树木审批时间缩短至 5 个工作日。参照这个时间,对市、区的审批时间做 出具体规定。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2018 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因重大公益性市政

7、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迁移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参考: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2011年实施)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移植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 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移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同意移植 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古树名木迁移费用和迁移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承担。古树名木迁移和迁移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说明:本条明确古树名木迁移和迁移

8、后的养护费用责任单位。为使古树名 木在迁移中和迁移后得到有效养护,参照北京、上海、南京等地有关古树名木迁移的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古树名木迁移和五年内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并需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参考:1、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实施)第十五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 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古树名木移植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201

9、7 年修正)第二十条 第四款: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 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 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4、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2011年实施)第二十二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 申请:(一)移植方案;(二)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三)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移植;(四)迁移古树名木的费用、古树名木的赔偿费用以及五年以内的恢复、养 护费用已经由申请移植人落实。第七条 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批准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

10、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落实古树名木迁移地点和养护责任单位;(二)对古树名木迁移工程进行监督、指导;(三)对迁移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 测情况督促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责任,并将 检测情况定期报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为使古树名木在迁移中和迁移后养护得到有效管护,根据广州市 绿化条例的规定,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进 行登记,并对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因此,区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应落实古树名木迁移后的地点和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参照北京等地有关古 树名木迁移的保护管理办法,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对迁移工程进行监督、指 导,对移植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监测情况。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2018 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 进行登记,并经常性对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 监督。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告知区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参考: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移植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对移植后的古树 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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