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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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东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书商户名称合同编号签约时间商铺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编:传真:传真:电话: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编:电话:本合同签订地点:赣州市黄金开发区锦绣西城广场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一部分租赁条款一、商铺情况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丁市区大道号锦绣西城广场第层编号为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该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为平方米,用丁商业经营。该商铺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该商铺的现有装修

2、和附届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商铺的验收依据。二、冏铺用途1、甲、乙双方约定,该商铺仅用丁乙方经营C2、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并遵守商场营业管理规定。3、乙方至政府相关部门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税务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等国家规定需办理之证照,乙方办理相关证照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三、租赁期限和交付1、甲方应丁年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予乙方使用。乙方保证必须在年月日前进场装修,并丁年月日前开业。若乙方未及时装修而影响

3、到商场统一开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商铺,并没收乙方交纳的所有保证金。2、商铺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租期为年,甲方推迟交付该商铺的,商铺租期顺延。3、甲乙双方同意至签订合同日起至年月日止为免租期。免租期内乙方可免交租金,但仍须交纳管理费用、水电费等其它费用。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则应丁租期届满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5、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在符合甲方拟定的招商政策及商业规划前提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四、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1、甲、乙双方约定,该商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4、元(元/平方米/月)。以每年的比例递增。2、每月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经营管理费)为人民币元(元/平米/月)3、商铺内水费元/立方、电费元/度、天然气费元/立方。其中水电由甲方负责单独安装标记,以每月实际发生费用由甲方代收,天然气由乙方至当地煤气公司自行申报安装,费用自理。4、乙方每年需支付给甲方元人民币作为店庆费及周年庆费用,乙方应在支付第一期租金的同时,以方式支付第一年年店庆费及周年庆费用共计元人民币,每年的月日前支付下一周年的年店庆费及周年庆费用。5、乙方同意接收甲方所发行购物凭证(包含但不仅限丁购物卡、购物券等)用丁消费者支付消费费用,乙方须承担消费者以购物凭证进行消费的实际金额

5、的作为甲方购物凭证的营销费用,每月甲、乙双方定期结算相关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丁消费折扣、积分返利、印花返利、促销活动等。6、保证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合同保证金,2个月水电费保证金。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丁租金、违约金、罚款和售后服务费用。乙方明确同意,在乙方未交付全部保证金之前,甲方可以拒绝交付该商铺。7、甲、乙双方约定,该商铺租金的支付期限按月支付、押三付一,先付后用,与每月25日前缴纳下月租金及管理费。8、乙方应丁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付4个月租金(3个月押金,1个月租金)元(大写元整);1个月管理费元(大写元整);2个月水

6、电、(燃气)保证金元(大写元整),店庆费元(大写元整),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履约保证金和水电、(燃气)费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直到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在乙方无违约、无欠款、无赔偿费用时,甲方不计息全额退还给乙方。五、商铺返还1、无论由丁何种原因,租赁关系终止后,乙方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后的3日内办妥退租手续,搬离该商铺,依原状将该商铺返还甲方。2、乙方明确同意,乙方逾期返还该商铺的,每逾期1日,应当按照该商铺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该商铺的,甲方有权对该商铺采取中断水、电、电话和网络等供应以及锁闭店门等强制措施,乙方遗留在店内的物品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利

7、,甲方有权任意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六、转租、转让和交换1、乙方在租赁期内,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权或者与他人交换承租的商铺。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该商铺所在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三)该商铺所在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四)该商铺或者该商铺所在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该商铺或者该商铺所在房屋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被依法处分的;(六)该商铺被甲方以外的合法权利人依法提前收回的;

8、(七)整个商场被有关政府部门强制停业或者关闭的。2、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商铺,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一)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者应由乙方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累计超过15日的;(二)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准时开始营业的;(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商铺用途的;(四)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该商铺或者转让、交换商铺承租权的;(五)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营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仍不恢复营业,或者擅自停止营业累计达2次或者10日的;(六)乙方未交付保证金,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仍不交付

9、保证金的;(七)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商铺不能使用或者该商铺所在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八)乙方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累计被投诉达3次的;(九)乙方因违法经营或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查处的;(十)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致使甲方被追究责任从而遭受损失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或者商场管理的任何规定,经甲方2次书面催告后仍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后重新再犯累计达2次的;(十二)甲、乙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部分商场管理八、营业准备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及时做好人员、物资和管理等方面的营业准备,并保证该商铺按时、顺利开业。九、营业人员1、该商铺的营业人员由乙方自

10、行聘用配合甲方管理,乙方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乙方保证其聘用的服务人员服从甲方管理,遵守本商场管理规定。服务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或者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2、乙方指定为该商铺的负责人办理业务员识别证,代表乙方处理该商铺日常事务,并负责与甲方联络。商铺负责人更换后,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应当及时将服务人员的身份证、个人履历、委派证书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的资格证明或证书提交甲方备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该等备案并不表示甲方愿意或者应当对乙方服务人员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乙方

11、服务人员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十、营业时间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商铺装修期准时入场装修,装修期满后,应当立即开始在该商铺营业。2、该商铺日常营业作息时间为冬季:,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甲方根据商场实际情况,有权对该日常营业作息时间进行调整。因乙方特殊经营业种需要,营业时间与商场统一日常营业作息时间有冲突的,乙方应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得到甲方同意。在商场统一日常营业作息时间以外,乙方应安排其顾客及工作人员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及通道出入,同时保证做好夜间消防疏散及治安维护等工作。如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甲方及其他商户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相应损失。3、乙方营业人员必须在商场开业前30分钟全

12、部到岗,到达规定开业时间后,乙方应当立即开店营业。4、乙方应当保持该商铺的连续营业,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除非甲方另有临时通知,不得擅自停止营业。十一、名称与标识1、乙方应当在甲方同意的位置安装店招,标明合法有效的名称或者标识。2、乙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名称和标识,不得借用或者假冒其他企业的名称或者标识,也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名称。3、乙方在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时,经甲方书面授权允许方可使用甲方或者本商场的名称。4、乙方变更名称、标识后,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交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给甲方备案。十二、商品与服务的质量1、乙方销售的商品(及相关经营活动)必须具有合法

13、来源并具备法律规定的销售条件,不得销售走私物品或者法律限制或者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不得提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相关服务及服务产品。2、乙方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保证商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3、乙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乙方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

14、用途和有效期限。5、如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有顾客投诉时,乙方应妥善处理,处理过程中,不得影响甲方及其他商户正常经营活动,如因乙方对顾客投诉处理不当,对顾客、其他商户及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应付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6、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餐饮企业卫生管理规范,不得提供变质、腐败、过期的商品。十三、宣传促销1、乙方应当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商场整体促销活动,并按照事先承诺的品种、型号、价格和数量等提供促销

15、商品或者提供其他资源。3、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乙方的宣传、促销活动妨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或者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即使该等促销活动已经获得甲方同意,甲方也有权采取任何合理、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4、乙方在本商场内进行宣传、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具体的促销方案提交甲方备案。5、乙方进行宣传或者促销活动,在甲方书面授权允许方可使用甲方的名称、标识、图案、包装、名册及数据等资料。十四、消费者权益1、乙方应当遵守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乙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3、乙方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4、乙方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十五、资源使用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该商铺以外的部位进行经营、张贴、宣传、促销等活动或者堆放物品,不得在该商铺外招揽、争抢客源。2、甲方保留除已出租商铺外的商场内外其他部位、空间的所有权利,乙方需要使用该等部位、空间的,应当与甲方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3、甲方支持乙方在商场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中庭、外广场等)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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