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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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国税 12366 热点问题(2013 年第一期)1、因当地政府修建地铁,我公司即将进行搬迁,请问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 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 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 由政府

2、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 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 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 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 执行本办法规定。2、我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2012 年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3、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 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 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 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 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3、我企业目前尚在筹建期,但已经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

4、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2年第 15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 招待费支出, 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 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98 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 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 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4、尚未实行分离办社

5、会职能的企业,发放给内设职工浴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列 入职工福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 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 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 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6、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尚未实行分离办社 会职能企业发放给内设职工浴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 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企业在 2011 年有一笔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税前扣除, 现在才发现,是否可以在 2012 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 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

7、生年度计算扣除,但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 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 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 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因此,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准予追补至该项成本发生年度(即 2011 年 度)计算扣除。6、我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8、税前扣除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 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 2011 )104 号)两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 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两个文件。即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 2012) 5号文件和财税( 2011)104 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7、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9、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9 条规定:“企业所得 税法第十三条第 (三) 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支出:( 一)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 二 )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 三) 项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 限分期摊销。”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的,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9 条规定的价 值标准和时

10、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8、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包含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6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 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 除。( 一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 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 )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

11、)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用。( 六 )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 )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 )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因此,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五险一金”。9、企业清算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税( 2009) 60 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 指企业在不再

12、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 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 处理。第四条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 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 得税。10、企业有免税和征税项目,免税收入是否可以弥补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0148 号)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

13、税纳税申报口径(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 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 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11、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用于新建厂房,支付的借款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512 号)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 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

14、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 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 除。因此,该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应计入新建厂房的购建成本。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后的利息及其按税法规定提取的折旧在税前扣除。12、企业收到 500 元假钞而被银行没收,这笔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 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 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 付款项(包括应收票

15、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 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 款项损失等。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因此,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被银行没收假钞造成的现金损失允许税前扣 除。13、境内企业取得代扣境外企业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 九) 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 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 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做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 所得税14、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何时向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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