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债权投资合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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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投资合同与 签署二零一四年 月 目 录第一条 投资额度4第二条 提款4第三条 利息4第四条 期限5第五条 利息支付和偿还5第六条 投资款提取的先决条件5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6第八条 情势变迁6第九条 被投资人承诺7第十条 违约事件7第十一条 损失的赔偿8第十二条 权利、补救、放弃8第十三条 通知.9第十四条 法律及管辖.10第十五条 其它事项.10债 权 投 资 合 同甲方:(以下简称“投资人”)法定地址:电话: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被投资人”)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1、2、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上述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投资款额度1.1投资人将在满足本协议约定条

2、件的基础上向被投资人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的债权投资款(以下简称“投资款”)。提款2.1 投资人于本协议签订后,根据工程进度及乙方实际资金需求,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提款通知后十日内放款。 2.2 被投资人如果在提款日后 个工作日内仍然不提取有关投资款,投资人将有权取消投资款并不再提供给被投资人使用。2.3 被投资人在提款后,应向投资人出具一份证明其己提取的债权款数额的收据,且此收据应加盖投资人之财务专用章。第三条 利息3.1甲方向乙方投资款的利息将按年利率14%计算,乙方将按季度支付利息,并由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15日将应付利息支付到甲方账户 。3.2 投资款的利息期将从提款日开始计算,并终

3、止于投资款的偿还日。3.3 如果被投资人未能在投资款的到期日偿还投资款本金及应付利息,投资人将在前述利率的基础上增加每年5%的利率,且上述利息将在被投资人未能按照偿还投资款的违约期内计算复利并按照季度进行支付。3.3投资款的利息期按投资款实际到帐后实际占用资金天数计算。第四条 投资款期限本协议项下投资款的期限自被投资人提取第一笔投资款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 第五条 利息支付和偿还5.1被投资人将按每个自然季度支付利息,在投资款到期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一次性全部偿还投资款的本金和应付利息。5.2 投资款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但需提前10日告知甲方。第六条 投资款提取的先决条件6.1本协议已经双

4、方正当签署并盖章以表示双方接受本协议的条件和受其约束。6.2合作协议、 已经甲方和 正当合法有效签署,并对乙方及其股东产生法律约束力;6.3乙方已向投资人提交了下列文件:(1) 乙方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2) 乙方关于同意投资款,授权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6.4乙方在提取投资款时没有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的行为和情况,也没有发生任何违反合作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的行为或情况。6.5 有限公司己经将其持有的 %的股权质押给甲方,并己合法办理完成有关质押登记手续。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乙方接受此笔投资款,被投资人陈述与保证如下:(1) 被投资人有权经营管理其资

5、产;(2) 被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对其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3) 被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和根据本协议支付投资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或者被投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或其公司章程;(4) 没有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针对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违约事件,并且被投资人没有违反或者冲突于任何被投资人签署的其它协议。(5) 没有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针对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违约事件,并且被投资人没有违反或者冲突于任何被投资人签署的其它协议。第八条 情势变迁8.1如果本借款协议、合作协议或转股文件中确认的任何条件成为不可执行或在任何时候根据适用的法律,或者被投资人或者北京

6、天安佳盈置业有限公司实质性违反其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构成违约,则投资人将通知被投资人投资人提供借款的义务将立即终止,投资人在此情况下有权要求被投资人立即偿还全部投资款及其利息。8.2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相关的法院或政府机构适用的法律、法规成指令使投资款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和权力受到影响或对其应得的利益产生损失,被投资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免受上述影响并就投资人遭受的损失向投资人进行补偿。第九条 被投资人承诺9.1根据被投资人章程和其他有效文件开展公司业务,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维持保证被投资人公司的全部有效存续。9.2保证被投资人的资产处于良好经营运转中。9.3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

7、投资款偿还日止,非经投资人同意不再向其它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行为,保持自身资产的完整和清洁。9.4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人任何就投资人所知有威胁性的针对被投资人的及共关联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程序。9.5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人其意识到发生的,同样会对被投资人履行本投资款协议项下义务之能力产生影响的任何情况。9.6积极协调 与甲方签订本次借款的担保协议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第十条 违约事件10.1一旦发生下列条款所列明的事件(“违约事件”)投资款将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并且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款及利息将变成立即到期和应偿还。投资人有权要求被投资人立即偿还全部投资款

8、和利息或实施其抵押协议中的权力。10.2任一下列事件将被视为是违约事件:(1) 如果被投资人发生任何违反或忽视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遵守的支付,或承诺的义务,或其他的义务,或任何本协议项下的条件不被履行;(2) 任何被投资人在此的陈述与保证或与其有关的情况被证明是不正确或已经是不正确;(3) 本投资款协议由于任何原因不再有完全效力和实施力或变成不可能,或投资人履行或遵守所有在其项下的义务,或投资人实施所有其项下的权力成为不合法;(4) 如果被投资人未能支付所有任何其他协议或有法律文件表明的担保、保证或其他有关投资人债务的(包括担保人责任)法律文件项下的到期款项,或者发生任何违反上述协议和法律文件的

9、违约事件;(5) 如果针对被投资人开始任何有关被投资人或其任何资产的实质部分的重组、安排、债务调整、清算、清理、调整、构成破产法或法规的过程,或任何针对被投资人或被投资人资产的实质部分指定获得者、委托人、司法管理人;(6) 如果被投资人中止或停止被要求中止或停止经营被投资人的业务;(7) 如果其他事情发生或情况出现,根据被投资人的意见,该事件将有可能产生对被投资人财务状况或被投资人能力或任何有关被投资人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被投资人义务或其分遵守本协议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10.3被投资人应立即通知投资人违约事件的发生。10.4若乙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本金、利息的,除按本合同3.3条约定加收利息外

10、,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属根本性违约,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5本合同一方对其他方的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第十一条 损失的赔偿被投资人将全额赔偿并根据投资人的要求随时支付投资人由于下列情况影响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形成任何筹资成本、损失或费用:(1) 被投资人在出具提款通知后没有提款;(2) 被投资人未能在到期日偿还本协议项下到期的款项;(3) 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或持续;(4) 投资人取得或收回违约投资款

11、的所有或部分本金、利息和其他本协议项下全部应付资金或逾期款项。第十二条 权利、补救、放弃12.1投资人将有权不另行通知而直接实施对被投资人采取质押、保证、赔偿、记帐、通知、抵押、收费或其他担保或权利。12.2 被投资人如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向投资人支付利息超过两次,则应当将其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按照借款比例质押给投资人。12.3被投资人不行使和延迟行使在此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将不被认为是对此权利或补救的放弃,被投资人对上述权利或补救的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或弃权也将不被认为是对被投资人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行使的阻碍。在此规定的权利和补救是累积的并不排除法律所赋予的任何其他的权利和补救。

12、第十三条 通知根据本协议所发出或作出的每一通知、请求或其他信息,应以中文书面形式或电传方式发出或作出并由有关按下列投资人地址或志传号码(除非其他地址和号码已被其他方确定)递交和传送:有关本协议的所有信息和通知,将按照下列地址递交给有关各方:甲方: 地址: 邮编:收件人:电话:传真: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第十四条 法律及管辖14.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14.2就本协议的执行,投资人和投资人有争议产生时,争议各方应尽量协 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4.3在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五条其它事项15.1本协议将对投资人和投资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和利益的确保,但是未经投资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能转让或试图转让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5.2如果在任何时间,本协议的任何和示在任何方面变成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其他条款的有效、合法和可执行性将不因此受到影响或损失。15.3本协议所附件构成本协议不要分割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与二零一四年 月 日, 由双方签署。甲方:执行合伙事务代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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