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宪法全文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46901003 上传时间:2022-12-19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1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荷兰宪法全文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荷兰宪法全文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荷兰宪法全文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荷兰宪法全文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荷兰宪法全文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荷兰宪法全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荷兰宪法全文(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荷兰宪法全文荷兰王国宪法( 1814 年 3 月 29 日公布)第一章 基本权利第一条 在荷兰,所有人都应在平等条件下受到平等待 遇,不得因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种族、性别的不同或其 他任何理由而受歧视。第二条( 1)荷兰国籍由议会法令( ActofParliament )规定。(2)关于外国人的入境和驱逐出境由议会法令规定。( 3)只有在签有条约的情况下方可引渡。有关引渡的细则由议会法令规定。(4)除议会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人都有出境的权 利。第三条 所有荷兰国民都有受命担任公职的同等权利。第四条 每一荷兰国民都有选举和竞选全国代表机构 成员的平等权利,但须遵守议会法令所规定的限制条件和例

2、 外情况。第五条 每个人都有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局提出请愿 的权利。第六条(1)每个人都有单独或与他人一起自由表达自己的宗 教或信仰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责任。(2)为保障健康、维护交通及防止骚乱,有关在室外 或公共场所行使上述权利的办法由议会法令规定。第七条(1)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报刊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 见,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责任。(2)有关广播和电视的管理办法由议会法令规定。对 广播及电视节 目不实行事先审查。(3)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上述手段以外的方式传播 思想和意见,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责任。为维护良好 道德,议会法令得就对 16 周岁以下儿童开放的节目作出规 定。

3、(4)以上各款规定不适用于商业广告。第八条 法律承认结社权利。为维护公共秩序,议会法 令得对此权利规定限制。第九条(1)法律承认集会和游行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 定的个人责任。(2)有关保护健康、维护交通和防止骚乱的办法由议会法令规定。第十条(1)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但须遵守议 会法令所规定的限制。(2)议会法令制订有关记录和公布私人数据的规定, 以保护个人的私生活。(3)个人有权询问被记录下的有关本人的数据、数据 的使用情况和修正错误数据,有关这些方面的规定由议会法 制定。第十一条 每个人都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但须遵守 议会法令所规定的限制。第十二条(1)非在法定场合按照法定

4、手续并由法定人员执行, 不得擅自进入住宅。(2)根据上款规定进入住宅前须出示证件并申明目的, 并将法院签发的令状交给住宅主人。第十三条(1)私人通信秘密受到保护,但在法定场合根据法院 命令扣留检查者不在此限。(2)电话、电报通讯秘密受到保护,但在法定场合经 法定人员授权检查者不在此限。第十四条(1)如因公益所需而征用财产,须依照法律规定,并须事先保证给予充分补偿。(2)如应紧急需要而征用财产,无须事先保证给予充 分补偿。(3)政府有关部门如因公共利益所需而毁坏财产,或 使之无法使用,或限制业主之使用权,财产所有者有权依照 法律规定索取全部或部分赔偿。第十五条(1)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

5、不得被剥夺其 自由。(2)凡非根据法院命令而被剥夺自由的任何个人,得 要求法院下令予以释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在法定时限 内昕取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法院认为这一剥夺自由属于非 法,将即下令予以释放。(3),对被剥我自由者的声讯应在合理的时限内举行。(4)对被依法剥夺自由者得限制其行使基本权利,但 以行使上述基本权利与被剥夺自由相抵触者为限。第十六条 非根据犯罪当时所施行的法律不得定罪量 刑。第十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诉 的权利。第十八条(1)在法律和行政诉讼中,任何个人均有委托自己的法律代理人的权力。(2)有关向低收入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办法由法 律规定。第十九条(1)政府

6、关心促进充分就业的机会。(2)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法律保护和共同决定权由法 律规定。(3)每一荷兰国民都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但不得 违反法律所规定的限制。第二十条(1)政府关心保障国民的生计和财富分配。(2)有关社会保险权利的规则由法律规定。(3)在荷兰境内居住的生活无着的荷兰国民,有依照 法律规定向政府申请救济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政府关心维护国家居住条件,保护和改善 环境。第二十二条(1)政府应采取措施增进国民健康。(2)政府关心提供充分的生活设施。(3)政府应促进社会、文化和娱乐活动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1)政府应时刻关心教育。(2)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兴办教育的自由,但 须接受政府有

7、关部门监督。遵循法定教育形式,并接受政府 对教师业务能力及品德的审查。(3)公办教育由法律规定,但应尊重每个人的宗教和 信仰。(4)政府应保证每一城市有足够数量提供初等教育的 公立学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因地制宜,以利于提 供上述教育。(5)部分或全部由公共基金提供经费的公立学校,其 效率标准由法律规定。对于私立学校,应适当考虑提供宗教 或其他信仰教育的自由。(6)规定初等教育的标准,应使全部靠公共基金资助 的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都能达到上述标准。有关规定应特别 尊重私立学校选择教学设施及聘任他们认为合适的教师的 自由。(7)达到法定教育标准的私立小学,应按公立学校的 同一标准领取公共基金

8、的拨款。私立中学和大学预科教育得 到公共基金资助的条件由法律规定。(8)政府应就全国教育情况向议会提出年度报告。第二章 政府第一节 国王第二十四条 荷兰国王王位由威廉一世睡下即奥伦纳 苏亲王的合法后裔世袭继承。第二十五条 国王去世,王位由国王合法后商按照长先 幼后的次序继承,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先于国王亡故的子女 的后裔的继承次序。如果国王没有子女,王位应依次传于国 王父母和祖父母的处于继承顺序之内的合法后裔。但是,继 承人与国王的血缘关系不得超出第三代。第二十六条 遗腹子女的王位继承权,视同国王生前出 生的子女,胎儿死亡者视为不存在。第二十七条 如果国王退位,继承次序应按上述规定安 排。国王退

9、位后所生的子女及其后商均无王位继承权。第二十八条(1)未经议会以法令同意而自行缔结婚姻的国王视同 业已退位。(2)任何处于王位继承序列内的人如果未依法律规定 自行缔结婚姻,取消其本人以及这种婚姻所生子女及其后裔 的王位继承权。(3)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批准缔结婚姻 的法案。第二十九条(1)如出于特殊情况需要,议会得通过法律取消一个 或一个以上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上述法案应由国王本人或其代表提出。议会两院 应举行联席会议审议此事并作出决议。 上述法案至少须有 2/3 多数票赞成方可通过。第三十条(1)如预计不能有本法规定的王位继承人时,议会得 通过法律指定王位继承人。此项法案须由国

10、王本人或其代表 提出,议会两院随之解散。新召集的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 议审议此事并作出决议。上述法案须有至少 2/3 多数票赞成 方可通过。(2)如果国王去世或退位时无王位继承人,议会两院 将被解散。新召集的议会两院应在国王去世或退位后四个月 内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新国王人选。这一决定须有至少 2/3 多数票赞成方可成立。第三十一条(1)被任命的国王得由其合法后裔按照继承次序继承。(2)有关继承王位的规定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同样适用 于尚未即位的指定王位继承人。第三十二条 国王接受王权后,应尽早在首都阿姆斯特 丹,在议会两院公开联席会议上宣誓即位。国王应宣誓并保 证效忠宪法,忠实履行他的职责。详细规

11、则由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 国王须年满 18 岁方可行使王权。 第三十四条 议会法将对如何监护未成年的国王做出 规定。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此事并作出决定。第三十五条(1)如果大臣会议认为国王无能力行使王权,应如实 向议会两院报告,同时提交一份它要求国务委员会提出的建 议。议会两院应为此召开联席会议。(2)如果议会两院同意上述意见,得就国王无能力行 使王权一事通过一项决议,并根据两院联席、会议议长的指 示将该决议公布于众,即时生效。(3)如果国王恢复行使王权的能力,应即颁布议会法 令通告全国。议会两院应在联席会议上讨论此事井作出决 定。法案一经公布于众,国王即刻恢复行使王权。(4)如果决议认

12、为国王无力行使王权,在必要情况下, 应由议会法令决定如何对国王监护。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 议讨论此事并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 国王得依照议会法令规定,暂时放弃行使 王权和恢复行使王权。有关法案应由国王本人或其代表提 出。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此事并作出决定。第三十七条(1)在下列情况下,王权由摄政行使:1. 国王未满 18 岁;2. 王位继承者为尚未出生的胎儿;3. 已通过一项决议,认为国王无力行使王权;4. 国王暂时放弃行使王权;5. 国王退位或去世时无王位继承人。(2)摄政由议会法令任命。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 审议此事并通过决议。( 3)如发生本条 第一款第三、四两项所规定的情形, 作

13、为假定继承人的国王后裔如年满 18 岁,即依法成为当然 摄政。(4)摄政应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宣誓并保证效忠宪 法,忠实地履行其职责。有关摄政职责由议会法令规定,其 中应包括继任和替代的规定。此项法令应由议会两院联席会 议审议通过。( 5)第三十五条 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摄政。第三十八条 对如何行使王权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国王 权力由国务委员会代行。第三十九条 皇室成员由议会法令规定。第四十条(1)国王依照议会法令的规定向国库支领年傣。议会 法令还规定哪些皇室成员有资格向国库支领费用,并自行掌 管这些费用。(2)国王及皇室成员从国库支领的年傣或费用,以及 行使职权所需之产业均免纳个人税。国

14、王或其假定继承人所 继承的其他皇室成员的遗产或所接受的遗赠,均免纳继承 税、转让税或遗赠税。 其他免税项目得由议会法令予以规定。( 3)涉及本条 以上各款规定事项的法案,议会非以 至少 2/3 多数赞成不得通过。第四十一条 国王负责管理他的家庭,同时应适当考虑 公共利益。第二节 国王和大臣第四十二条(1)政府由国王和大臣组成。(2)大臣,而不是国王,应对政府行为负责。第四十 三条首相和大臣的任免由教令颁布。第四十三条 首相和大臣的任免由敕令颁布。 第四十四条(1)各部之设置以敷令颁布,并受一名大臣的领导。(2)得任命不管部大臣。第四十五条(1)各部大臣联合组成大臣会议。(2)大臣会议主席由首相

15、担任。(3)大臣会议审议决定政府的总政策,并督促其协调 一致。第四十六条(1)国务秘书的任免以敷令颁布。(2)在大臣认为必要时,国务秘书得在大臣指导下代 行大臣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务秘书应负其职责,但不得侵害大臣之职责。第四十七条 一切议会法令及国王敷令均须由国王及 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大臣或国务秘书共同签署。第四十八条 任命首相的教令须由首相副署。任免大臣 或国务秘书的敷令须由首相副署。第四十九条 大臣和国务秘书就职时,应按照议会法令 规定的方式在国王主持下举行宣誓或确认:他们未曾犯过依 法不得担任该项职务的过错,并且宣誓或保证效忠宪法,忠 实地履行其职责。第三章 议会第一节 组织结构第五十条 议会代表荷兰全体人民。第五十一条(1)议会由第二院和第一院组成。(2)第二院由一百五十名议员组成。(3)第一院由七十王名诙员组成。(4)两院举行联席会议时应视为一个整体。第五十二条(1)两院的任期均为四年。(2)如果省议会的四年任期制由议会法令予以改变, 则第一院的任期须作相应改变。第五十三条1)两院议员依照议会法令所规定的限额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2)选举采取秘密投票方式。第五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