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构成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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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构成与赔偿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编者的话关于“夫妻一方性功能受到侵害, 另一方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讨论,本版 4 月 14 日与 21 日刊发了结果相反的两篇案例, 5 月 19 日刊发了读者讨论意见。 为使讨论深入一步, 本版现将向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特约文章集中刊发,以飨读者。总结讨论意见,很明显:支持赔偿的人占多数,而即使在认为赔偿无法律依据者中,也有人认为赔偿有法理依据。当然,编辑并不认为两次讨论能解决所有问题。对于支持赔偿的观点, 编辑认为至少还有以下问题没有解决: 1. 对此类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是

2、否应该是概括性赔偿 ?如果不是,那么是否应该考虑夫妻双方离婚的可能性 ?如果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否又是一个考虑因素 ?2. 如果确定应该赔偿,则侵权方的主观性是否是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考虑因素 ?故意与过失对赔偿额的影响究竟应该有多大 ?对于不支持赔偿的观点, 至少也还有以下问题没有厘清:1. 赔偿标准难以确立和赔偿责任很重,应否成为不予赔偿的理由?2. 离婚或替代性工具的使用本身对性功能丧失者的配偶是否是一种伤害或损害?如果是,如何计算 ?此次讨论至此告一段落, 而由于版面所限, 一部分读者的意见未能刊发,他们的名字也未能见诸报端, 编辑在此也向他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疑案讨论很有意

3、思的两个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成都锦江区法院判决赔偿,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决不赔偿。我赞成锦江区法院的判决。一、 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间接侵权行为其实,间接妨害婚姻关系这种案件早就有案例。2001年 4月 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驾驶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造成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15.27 万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认为,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4、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 万元。对于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可以引用美国侵权法的规则和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规则,论证其是正确的。美国侵权法把这种案件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规定在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六百九十三条,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 造成性能力丧失,则必须对该受伤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 对于受害人的另一方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 包括性生活能力的损害,对受害人的配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两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1) 如果某人对他人妻子的身体造成伤害,致使她的性器官功能退化或与丈

5、夫的性行为不协调, 则法院可通过补救的途径,裁决该人向受害人的丈夫支付公平赔偿。 (2) 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的诉讼可独立于其妻子就其所受伤害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这两种立法例是值得借鉴的。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间接侵权行为。 类似的间接侵权行为最典型的,是造成死亡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的赔偿, 由于死者的死亡而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来源断绝, 因此间接侵害了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构成间接侵权行为。 在丈夫受伤害妻子要求赔偿间接损害的案件中, 法律关系正是这样, 丈夫的伤害必然导致妻子的性利益损害,当然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因此,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

6、系, 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案件中, 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实施的是一个侵权行为, 但产生了两个损害后果, 构成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其中一个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 另一个是从侵权法律关系,是侵害受害人的配偶的配偶权, 产生的是妨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 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他人健康权人和健康权受侵害人, 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害人的配偶一方和加害人。 研究这种侵权行为,必须注意这个特点,否则必然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二、 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审理这种侵权案件, 确定其侵权责任构成, 当然要适用侵权

7、责任构成的一般原理, 即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 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 如果主法律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无须过错要件 ) 。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是确定主侵权责任构成 ; 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研究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 这就要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构成这种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是: (1) 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是一个,即应当具备的违法性是违背法定义务, 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定义务。 (2) 损害事实的要件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损害的是直接受害人的健康权,另一方面是侵害了配偶之间的婚姻

8、关系,损害的是间接受害人即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 (3) 因果关系的要件也应当是两个,一个是造成人身伤害行为与直接受害人人身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另一个直接受害人的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的间接因果关系。必须具备这样双重的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4) 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侵权责任,过失同样构成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场合, 无过错也构成这种侵权责任。最值得研究的,是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侵害客体问题。在锦江区法院的判决中, 确定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生命健康权,雨花台区法院认为侵害的是性权

9、利。依我所见,这种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客体,既不是健康权,也不是性权利,而是配偶权中的性利益。健康权并不能包含夫妻二人的性健康,健康权只能是单个主体的健康。性权利是人格权,也不是夫妻之间共有的权利。因此,能够构成夫妻之间的共同的关于性的权利,就只能是配偶权, 不能是其他权利。问题在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 因此难以确定配偶权的性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其实这也不是障碍, 婚姻法之所以没有规定, 是因为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 法律认为无须明文规定。事实上,配偶之间的性利益是法律所确认的, 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他人不可以侵害的。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了一方配偶的性功能丧失,使对方配偶丧

10、失了来自于配偶的正当的性利益, 当然是配偶权受到了损害。问题是,很多人并不承认配偶权是身份权,那我们就说是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吧, 使这个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损害的行为, 当然也是侵权行为。还有一个问题是, 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诱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之外, 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其实这也不是障碍,既然承认这是一般侵权行为,就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身份权概括在人身权中, 该条款中的“人身”并不是单指人的身体,而是指人身权,那么,身份权当然概括在其中。如果能够这样理解侵权法的规定, 就不会去死抠法律规定的个别字眼, 而

11、是去领会法律规定的精神,对这样的案件就不会作出否定性的判决。因此,可以说,确定这种案件的侵权责任,关键是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护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只要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丧失, 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三、 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的法院认

12、为这样的损害是健康权的损害,那么其损害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否定当事人的索赔请求。侵害身份权,通常不会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最有效的救济方法是责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对此,可以参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2 条侵害身份权的规定, 只要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 同时又构成间接妨害婚姻关系责任, 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 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则应当依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方法, 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具体数额。 锦江区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 我觉得大体可以接受。损害

13、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 妻向法院起诉, 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无法与夫过性生活的损害, 法院有支持与否定两种判决。 此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争议, 与我国民法理论长期以来未能区分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有关, 而这种区分是涉及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所谓损害的因果关系, 是事实问题,即从事实上看损害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因此种因果关系范围较广, 哪些应予赔偿,哪些不予赔偿,必须由法律确认。 所谓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应予赔偿的损害因果关系, 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范围。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 妻无法与其过性生活,妻的损

14、害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仅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所确认的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故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 法律只能确认对直接因物或人身受到损害予以赔偿, 对非因物或人身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 即纯粹经济损害,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予以赔偿,否则,不予赔偿 ; 对非因物或人身直接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一概不予赔偿, 这是侵权法在长期演变中形成的法规则。对纯经济损失,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是因未能对直接侵害的损失全部赔偿影响到相关者的利益, 为保护相关者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在我国,民法规定对造成死亡的,赔偿靠死者生前扶养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是因我国没有采用继承丧失说对因死亡引起的死者生命余岁的遗产损失予以赔偿, 故有被扶养人的, 赔偿被扶养人因失去扶养费来源的生活费 ; 无被扶养人的,加害人则不承担此项赔偿。若采用继承丧失说,就不会有扶养费的赔偿。扶养费赔偿,是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 对纯精神损害,则概不赔偿。前述案例,除证明侵权人侵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妻无法与夫过性生活, 否则,就不是直接侵害,属纯精神损失,不予赔偿。侵权法之所以确认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是因为如果对事实因果关系均予赔偿,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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