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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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 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从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用工制度的深化改革,军人配偶随军后就业难度日益加大,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法建立和接续问题,增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国务院、 中央 军委决定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建立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和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问题。 这一办法的施行适应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符合广大官兵的切身益, 是维护军人配偶权益、

2、保持军队和 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享受基本生活 补贴。 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 每月给予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 同时为鼓励再就 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除特殊地区外,领取补贴标准全额的最长期限分别为 5 年或 3 年,期满后按补贴标准 8% 的比例递减。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 关按照缴费基数 11% 的比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 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 6% ,国家补贴 5% 。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比例确定。本办法实施以前

3、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1998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实 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个人可按缴费基数 11% 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 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 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 算。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军队后勤机关按照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 2% 的比例, 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 其中个人缴纳 1% , 国家补贴 1% 。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

4、未就业随 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给予扶持。附二* 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丁继业就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是我军人员待遇政策制度的一项创新,是全军广大官兵期盼已久的一件大事。近日,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 全军 军人保险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丁继业就此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 回答了记者的提 问。记者(以下简称记) :为什么要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 丁继业部长(以下简称丁) :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随军配偶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历来十 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起到了积极作

5、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下, 随军配偶在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 新问题, 特别是近年来, 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国家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条保障线 ”和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 险制度, 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相比之下,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只能享受单 一的、救济式的生活困难补助,由于没有建立和接续养老、 医疗保险关系,无法与地方社会保险 制度相衔接, 影响了她们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 增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 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 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着重

6、解决她们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问题, 较好地消除了军人后顾之忧, 维护了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 促进了部队建设和稳定。 同时, 也将对这次体制编制调整改革 期间转业复员干部的顺利安置, 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是国务院、 中央军委为部队官兵办的一件实 实在在的大好事,是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记:部队官兵对暂行办法非常关心,请介绍一下符合哪些条件的随军配偶才能享受这项保险 制度?丁: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的配偶纳入适用范 围。主要考虑到这部分随军配偶没有单位依托和收入来源, 且社会保险政策 “挂空 ”,影响了她们 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7、建立或接续。 将她们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 待遇,既符合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又切合军队实际情况。记:在劳动就业市场化的条件下,就业与未就业的界限很难掌握, 暂行办法在准确界定 享受对象范围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丁:国家对 “就业人员 ”和 “未就业人员 ”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就业人员 ”是指在法定劳动年 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和经济收入。 “未就业人员 ”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工作能力和就业要求但不能就业, 以及虽然从事一定社 会劳动, 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军队各级职能部门将严格执行 国家政

8、策规定,准确把握享受对象范围。同时,实行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 记:未就业随军配偶可以享受哪些待遇?丁:主要包括三项: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主要是保障她们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建立养老、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主要解决她们在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时与地方基本养老、 医疗 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促使她们积极就业。记: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是怎样确定的?领取基本生活补贴全额标准的期限有哪些规定?丁:按不同地区实行两个标准:驻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特、一、二类岛 屿部队军人的 配偶, 与驻其他地区部队军人的配偶执行不同的标准。 未就业随军配偶领

9、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 额的期限,概括起来就是 “三条线 ”:一是驻三、 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特、一、二类岛屿部队, 不实行递减;二是驻一、二类艰苦 边远地区和三类岛屿部队, 5 年后递减;三是驻一般地区部 队, 3 年后递减。年递减幅度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8% 。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确定这样的标准和递减办法, 既体现向艰苦边远地 区倾斜的原则, 又鼓励具备就业条件地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积极就业, 防止养懒人, 还兼顾了已 就业和未就业随军配偶之间的待遇平衡。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方面,国家给予哪些优惠政策? 丁:主要有四项优惠政策:一是个人

10、缴费数额低。为了减轻未就业随军配偶的经济负担, 制 度规定的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地方人员相比, 缴费数额低一些, 但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 遇基本相同。 二是不缴纳统筹基金。 现行政策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两 部分组成。 为了减轻军队和个人负担, 制度规定军队和个人不缴纳统筹基金, 当她们离开军队后, 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即可实现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三是计算参保年限。 为了从 政策上保证与地方参保人员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制度规定,她们在军队期间的缴费年限, 计算为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年限, 与到地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是可按规定补缴。 为了解 决

11、部分未就业随军配偶由于随军时间较长、 年龄偏大, 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可能达不到国家规定最 低 15 年的缴费年限,退休后不 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制度规定,对 1998 年 1 月 1 日 至本办法实施时的随军随队时间, 可按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并计算参保年限, 以 保证她们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记: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仍然享受包干医疗或优惠医疗,为什么还要为她们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丁: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大都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虽然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享受包干医疗或优惠医疗,但考虑到她们在就业或军人退役随迁后,要纳

12、入地方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因此,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积累部分医疗保险资金,可以较好地解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记: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待遇由哪些部门负责落实?丁:由军人所在单位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落实。干部部门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使她们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财务部门负责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以及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接续、建立和转移。记: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如何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衔接?丁: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13、、建立和接续,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一是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随军前已经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并由军队续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军前未就业或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负责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军人退役随迁后,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并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续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是医疗保险关系衔接。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军人退役随迁后,按照规定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队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为其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三是失业保险关系衔接。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且参加失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岀现役随迁后没有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累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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