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1、企业的法人、经营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内容发生变更,税务登记应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济南市: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济国税发[2004]161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济南市城区范围内私营以上企业(含私营企业)税务登记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国、地税务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业务暂定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跨区变更经营地址)、注销登记的有关事宜因此,200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2005年1月1日以后成立且属国、地税联合办证范围的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济南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需要携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前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公司决议,法人身份证(变更法人的提供),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地址的提供)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2005年之前成立的企业到所在区的国税局办理,2005年之后成立的实行两证合一的企业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经营地址从历下区迁到天桥区,应如何办理国税登记手续? 答: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处理意见》(济国税函[2001]33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济南市六区(包括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开发、历城)之内迁移地址,应按以下手续办理:一、税收征管相关事宜的处理(一)税务登记的处理: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市区内因生产、经营地点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原则上按此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及重新登记操作程序是:迁移生产、经营地点的纳税人应先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同迁达地税务机关接洽,迁达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开具《接收纳税人通知单》,传递给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原税务机关经调查,对地点迁移后符合继续生产、经营条件的,在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完毕发票及其他证件后,应在15天内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上述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注销完毕后,纳税人应到济南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历城区除外,迁移到历城区的纳税人要到历城国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二)普通发票的处理:迁移生产、经营地点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在原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未用的普通发票,由原主管税务机关收回作废,并在发票购用证上签章注明普通发票IC卡由接收税务机关按新核发的税务登记代码修改后继续使用,普通发票购用证加盖接收税务机关公章后继续使用,并注明接收日期迁移生产、经营地点的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已领购未在IC卡发票管理系统缴销的发票,应于注销前在原主管税务机关的IC卡发票管理系统中缴销二、关于流转税政策处理纳税人在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管理类别可以予以保留,对存货可不视同销售征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留抵税款可继续抵扣,各种已批准的减免税可继续执行到期三、关于专用发票处理(一)专用发票缴销: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注销月份结束前(具体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将纳税人在本单位领购的全部专用发票进行缴销,在《专用发票领购簿》上注明缴销发票的份数和号码,注明“截至××年×月×日全部专用发票已缴销,此领购簿从该日起作废”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交由纳税人妥善保管;也可由原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原件,将其复印件转交迁达地税务机关;同时填制《专用发票缴销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二)有关税务管理证件:专用发票缴销后,由原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证件迁达地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发《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对原购票IC卡经服务单位清空并重新发行后可继续使用三)最大开票限额和使用数量:经市局、省局正式文件批复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移交有关批复文件;各单位自行批复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使用数量审批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申请书》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移交给迁达地税务机关迁达地税务机关可以暂根据原税务机关核定的最大开票限额和月领购数量,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但三个月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对最大开票限额或实际用量与纳税人实际需要明显不符的,迁达地税务机关应立即重新核定四、金税工程处理对防伪税控企业的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移交必须在一个完整的月份进行一)原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办理以下事项:1、抵扣联认证:纳税人在注销前,将应取得的注销前月份(原税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全部索取并到原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逾期不再办理)2、存根联报税:纳税人携带税控IC卡、报税软盘、注销前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原税务机关报税;报税成功后,由原税务机关对税控IC卡解锁(新软件必须先删除纳税户后才可解锁),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拆除金税卡。
3、设备移交: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控设备发行台帐详细记载纳税人移交(注销)金税卡情况,填制《因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移交(注销)表》(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税务机关、税控服务单位、纳税人各一份)二)迁达地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办理以下事项:纳税人携带开票主机、分开票机、清空后的金税卡、解锁后的税控IC卡、《专用发票缴销清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等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重新发行手续,税务机关同时登记有关设备发行管理台帐如果原金税卡、税控IC卡损坏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可以为纳税人重新换发新卡3、企业如何办理国税登记的注销手续?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终止日起十日内或迁出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稽查环节、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1、到稽查环节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2、持《发票领购簿》及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缴销发票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手续4、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二)将有各环节签章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连同如下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环节: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2、稽查分局的稽查结论书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4、企业办理国税税务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到那里办理?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济南市: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实施意见》(济国税函[2002]271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税务登记办证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我市城区各基层局私营以上开业税务登记的注册及税种核定工作城区各基层局包括开发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国税局应在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8)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9)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在上述区域范围外成立的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到所在区国税局申请办理国税税务登记5、某个人办了一个小商店属个体工商户形式,应缴纳何种税?该业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体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自然人为纳税人该业户从事商品销售,按上述政策规定,应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在地税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业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及《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的规定:凡在2005年底之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即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10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