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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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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流程【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 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 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 求▲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 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 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 批准提供建设用地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 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 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 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 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 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 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 定);2. 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 案;3.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 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 请▲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 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 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 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 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 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 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 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 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 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 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 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 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 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 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 国务院批准: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 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 批次用地;5. 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6. 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7. 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 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 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 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 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 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 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 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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