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9章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条例三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46041322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1149章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条例三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第1149章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条例三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第1149章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条例三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第1149章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条例三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第1149章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条例三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1149章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条例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1149章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条例三(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第1149章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条例三摘要:本条例设立一个发展康乐体育活动的法团、就接管一个名为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的信托基金订定条文,及就附带事宜作出规定。 (c)从基金的款项及其他资产所派生的利息、股息及收益。(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_注:*由1994年第9号废除。欲参看被废除的条例的文本,请查阅编正版。第1149章 第5H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1)本条设立受托人委员会,名为“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受托人委员会”。(2)受托人委员会由发展局委任,由5至7位成员组成,而(a)其中不少于2位成员不得是发展局成员;(b)其中不少于2位成员须是发展局成员;及(c)发展局须委

2、任其中一位成员为委员会主席。(3)发展局须在宪报公告根据第(2)款作出的每项委任。(4)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发展局可不时藉发展局主席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将任何受托人免任并委任新受托人。(5)受托人可随时以不少于一个月前所发出的书面通知,向发展局辞职。(6)受托人委员会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3位受托人,或根据第5K条订立的常规所定的较多人数。(7)受托人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则由出席会议的受托人互选一人来主持。(8)在受托人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所有问题,均须以出席会议的受托人的多数票取决;如各方票数相等,委员会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受托人除有权投原有的一票外,还有权投决定票。

3、(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第1149章 第5I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1)受托人委员会(a)是一个法团;(b)名为“香港体育学院信托基金受托人委员会”;(c)以该名义永久延续,并可以该名义在任何法庭起诉及被起诉;及(d)须备有一个法团印章,使用该法团印章盖印须由以下人士签署认证(i)委员会主席;或(ii)委员会为该目的授权的一名受托人。(2)一份看来是用受托人委员会印章签立的文书,须予接纳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书须视为用受托人委员会印章签立。(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第1149章 第5J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受托人委员会须按发展局提议的方式

4、及限度运用基金,以应付学院的支出。(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第1149章 第5K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受托人委员会可订立常规以(a)管限其处理事务的程序;(b)维持其会议的良好秩序;及(c)就有关管理基金及执行委员会职责的事宜,作出一般性的规定。(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第1149章 第5L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1)受托人委员会可不时按其认为恰当的薪金(如有的话)及条款,委任一名秘书、一名司库及其认为需要的其他职员,亦可聘用任何专业人士或代理人,以就基金所引起或与基金有关的事宜向其提供意见。(2)根据第(1)款委任或聘用的人的薪金及费用(如有的话),均

5、由受托人委员会从基金支付。(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第1149章 第5M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受托人委员会可将基金的任何款项,投资在委员会所决定的(属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4条所指的)特准投资项目上。(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第1149章 第5N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1)受托人委员会须安排为基金的一切往来备有恰当的帐目,并须安排就自本部生效日期至随后的3月31日的期间,及就其后以3月31日终结的每一年期间,拟备基金帐目表;该帐目表须包括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并须由委员会主席签署。(2)基金的帐目及

6、经委员会主席签署的帐目表,须由发展局委任的核数师(指属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执业会计师)审计,核数师须在他认为适当的报告书(如有报告书)的规限下核证该帐目表。(3)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或在行政长官准许的较后日期之前,以下文件须提交立法会省览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a)经签署及审计的财政年度的帐目表一份及核数师报告书(如有报告书)一份;及(b)受托人委员会在该年度内的基金管理报告。(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第1149章 第5O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基金不得(a)被发展局或受托人委员会用于借贷或筹集款项的用途;或(b)为任何目的而被抵押、按揭、质押或用作保证。(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第1149章 第6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第III部财政(1)行政长官可授权从立法会拨给发展局使用的款项中,将他认为适当的数额付予该局。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2)发展局的资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金融/商业/投资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