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承诺书(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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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工头承诺书(共4篇) 第1篇:自然人包工头承诺书承 诺 书我叫码。我在工程任,负责名民工工资;领取元,领取工资后,我保证发放到每一名民工手中,保证工人不再到政府、业主单位和公司滋事,否则一切后果由我负责。备注:班组长承诺承诺人:年月日第2篇:包工头按时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施工队负责人按时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部:我承诺将按你项目部的合同协议书要求及时按月兑付在我民工队或施工队民工工资,若发生我队所雇人员前往上级部门或你单位上访闹事并造成不良影响,我愿受任何形式的处罚,并可由你单位在我民工队或施工队剩余工程结算款中直接兑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人签字:

2、年月日农民工维权须知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提请农民工在承建公路施工中应注意一、农民工的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二、农民工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遵守劳动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三、农民工在公路施工中进行劳务输出或机械设备租赁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首先应认真审查雇主资质、资信情况,并与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机

3、械租赁合同,切忌不要做口头协议或干完活再算帐。2、当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按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规定的合同格式并应注意写清以下几点合同内容,以免发生纠纷或者在发生纠纷中便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报酬的标准(包括的内容如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福利、保险费用等),给付的方式和期限(一定要注意在雨天时如何给付误工费和机械停驶费);(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约责任;四、如果农民工受雇于其农民工首领(简称拿事或是包工头)时,马必须有一个简易的的合同条约,以免发生劳务纠纷时,包工头侵害你的低利益,带来不良的连锁反应。五、当你

4、的合法权利或者适当利益得不到保障时,应当及时通过适当合法的途径和解决,禁止用堵塞交通、绑架人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哄抢、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讨债。六、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在二00四年将农民工工资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已责成各承包商按月支付民工工资,当农民工按月不能拿以工资时,应向你所在的农民工队伍负责人索要,若属承包商未能支付,可直接向我局项目办反映。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受理农民工工资专线电话:0971-6116598-67203戴恒明在外务工应当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高高兴兴外出,安安全全回家。施工队负责人兑付民工个人工资的协议书甲方:青海省兴利

5、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部 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为彻底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的及时结算,特签订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甲方1、甲方根据劳务用工合同每月25日对乙方所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行计量,在完成计量5日内足额支付乙方劳务价款。2、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应得工资,同时,建设单位是否支付工程价款不能作为支付民工工资的托词或理由。二、乙方1、乙方须依据劳务用工合同,按照甲方下达的施工任务,保时保质圆满完成各项施工任务。2、乙方不得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利益,不得盗窃或倒卖甲方物资设备。3、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无故停

6、工、罢工。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会主席及驻监办各一份。甲方: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部甲方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乙方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X310线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施 工 队 兑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承 诺 书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部X310线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施 工 队 兑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协 议 书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部第3篇:杜绝使用包工头、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承诺书杜绝使用包工头、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承诺书XX县20XX年度国家农业综合

7、开发项目土建工程一标段 项目用工承诺,我公司杜绝使用包工头,现承诺如下:1、保证本项目施工期间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用工合同,不使用包工头带工作业,在进行劳务作业分标时保证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2、保证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标准不低于宿迁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最长周期小于30天;3、保证在本项目现场的显着位置设立民工权益告知牌,告知民工权益;4、保证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切规定。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章)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XX20XX年8月21日第4篇:包工头工伤案例要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8、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中的劳动者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后,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规定范围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某建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保局)。 南通某建公司系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某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某某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

9、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年3月10日,张某某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同年11月10日,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某某与南通某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某建公司。同年12月29日,张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某区人保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某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某某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某区人保局遂于年2月19日认定张某某受伤为工伤。南通某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某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某区人保局以张某某提交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为证据,认定张某某与南通某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某

10、区人保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裁决书已送达南通某建公司,也未再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核实,南通某建公司又未承认其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张某某与南通某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某区人保局即作出认定张某某于年3月10日所受伤害为工伤的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某区人保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劳社部发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劳动部12号文)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11、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南通某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某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某某进行油漆施工。原审被告某区人保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二审法院应予认可。被上诉人提出其与上诉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审被告所举证据已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12、,上诉人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原审被告据此作出被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审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_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劳动关系成立与否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张某某受雇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其与南通某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张某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是主要争议。一、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者招用的劳动者,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部12号文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

13、(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建筑工程、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违法层层分包屡禁不止,造成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形下,该规定直接设定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义务,即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于该规定中用工主体责任的性质和内容为何,司法实践中仍存争议。对于能否据此直接认定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种观点认为,用工主体责任与确认劳动关系没有联系,不宜以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工主体责任中包含确定

14、劳动关系的内容。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上述规定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为 “用工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首先,劳动部12号文的题名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该文件的目的,即为规范劳动行政管理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其中,第四条意在通过明确劳动关系,以此遏制建筑、矿山企业非法用工的现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从制定规则的目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规范性文件和条文本身的文意考虑,都应当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其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一般侵权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下,各方当事人往往就责任主体问题纠缠不清

15、,并且,劳动者很可能因无法证明自己的过错情况而得不到充分赔偿;无过错责任避免了各方当事人就责任主体、过错认定等问题扯皮,劳动者也可以得到充分赔偿。因此,将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联系,有利于迅速明确责任,也有利于劳动者受伤后得到及时、全面的救济。再次,直接确认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有利于遏制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行为。实践中,一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层层转包,既承包了工程,赚取了利润,又逃避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劳动风险。确立建筑施工企业与违法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直接提高了违法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成本,用人单位在享有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不重新考虑劳防成本,违法招工的不良现象自然会被遏制;发生工伤事故后,用工主体责任也从经济上制裁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发包行为,有利于实现权利义务之间实质上的平衡,促进建筑施工业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中,原审被告以被上诉人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为由,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认可。同时,被上诉人提交的油漆承揽合同和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李某某签订了油漆承揽合同,将油漆工程分包给李某某,李某某又称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张某某进行油漆施工。而李某某、王某某作为自然人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上诉人油漆工作属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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