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封存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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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患纠纷封存药品管理制一、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疑似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发生科室 的科室负责人应向医务处汇报,在医务处主持下,对直接涉及的药品 应立即采取封存措施。三、医患双方必须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包 括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药物以及配药或服药使用的器皿等, 同时需要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封存时 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四、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2人 以上。五、封存的现场实物及样品应由医院负责保管。除特殊规定外, 对封存药品应采取冷藏、避光、防溢、防渗漏、防盗等措施。最大限 度的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六、封存药品时应详细填写封存药品登记表,详细记录封存 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封存原因、现场实物描述 等。封存药品登记表应由医患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印章。七、对封存药品医院应与患者商定下一步处理方案及时限。否则 由拖延方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A.需要对封存药品进行检验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送至双方共 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 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支付。九、因其他原因封存、扣押的药品等物资应按储存条件安全存放, 必须在解除封存、扣押后方可动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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