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名牌产品管理制度(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09-7-27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是指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
2、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省企业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第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由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计委、省外
3、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委宣传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消费者委员会、省质量协会、省标准化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等省直部门、有关社团、专家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主要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
4、,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三、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由本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三)年销售额、实
5、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九)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一)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限制、淘汰禁止的产品目录;(二)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
6、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四)在近三年内,出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的;(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六)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四、评价指标第十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第十一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
7、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参考指标。第十二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五、评价程序第十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
8、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材料数据应和年终(财务)报表一致。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第十六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第十七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提交本专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建议名单。
9、第十八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审议确定初选名单。第十九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取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最后审议、公布。第二十条以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及奖牌。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名牌
10、产品(工业类)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第二十四条对已经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属质量标志。广
11、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重新申请且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
12、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取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第二十八条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创名牌计划并组织实施。除按本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活动。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03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03月17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