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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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消防条例-条据书信 消防技术的创新是整个消防行业中的重中之重。消防技术的创新,主要是需要在产业上进行全面创新。下文是南昌市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南昌市消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主动参加的原则,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建立健全_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 第四

2、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_进展方案,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_进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平安宣扬训练、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消防事业经费应当随着经济的进展、消防工作任务的改变、财政保障力量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消防平安委员会,组织

3、、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平安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讨论解决本辖区消防工作的重点问题。 第八条鼓舞、支持_力气开展消防公益宣扬、火灾预防、消防平安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舞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准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其次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

4、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转变其用法性质。 距离消防队(站)五千米爱护半径之外的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队(站)。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火栓。 商业密集区、文物爱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_性大的区域,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六十米。 消火栓的建设、修理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现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

5、改造,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方案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实施: (一)开发消防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并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 (三)按规范进行电气线路改造。 第_条农村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和维护。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自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和自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不得设置固定隔离桩等阻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 住宅区的消防车

6、通道应当设置标记,并保持畅通。在住宅区道路上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作业场地。 其次节建设工程消防平安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并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责任: (一)制定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落实消防平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根据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随施工进度保障消防供水; (五)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 (六)易燃易爆_品存放场所与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区、

7、人员密集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责任。 第十六条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提倡高层建筑的管理人或者用法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用法易燃或者可燃材料夹芯板。 建筑物

8、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等,应当采纳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规定,不得阻碍防火、逃命和灭火救援,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消防平安。 第十八条新建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原有农村居民自建房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节单位消防平安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并根据以下规定实施: (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二)每日对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平安出口、

9、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四)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依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状况应当进行记录,由参加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名,并准时存档。 其次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平安防护抢救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平安防护抢救措施; (

10、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一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修理、保养、建档等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当准时修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维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设有消防掌握室的单位,应当二十四小时支配人员值班;设有简易消防掌握设备的单位在工作时间应当支配人员值班。 其次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11、,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平安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学问技能的培训;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_品;设置商铺、广告设施和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平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建设消防站。 其次_条隧道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有效。 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记,通道门应当便于开启。 其次十四条燃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平安技术规定和燃气进展规划。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平安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爱护装置和平安警示标记,定期进行巡查、检测、修理和维护,确保

12、燃气设施的平安运行。 第四节其他消防平安管理 其次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用法瓶装燃气: (一)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建筑; (二)地下室;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 (四)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平安检查,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其次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建筑内设置合用场所: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_品的建筑; (二)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以下的建筑; (三)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面积一千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建

13、筑; (六)公共消遣场所。 前款规定的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 其次十七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实行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消防产品用法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 其次十八条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商定各自的消防平安责任;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托付人在其用法、管理范

14、围内履行消防平安责任。 其次十九条多产权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以及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供应消防平安防范服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各产权人明确消防平安管理责任。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供应消防平安防范服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用法人进行消防平安管理。 第三十条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修理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没有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专项修理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根据商定担当,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担当。 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修理、更新或者改造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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