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门企业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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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门企业员工手册第一章、公司简介第二章 安全守则2.1、员工安全守则2.1.1、熟悉并遵守安全卫生规定。2.1.2、对自己工作的内容及使用的仪器设备性能必须彻底了解。2.1.3、提高警惕,注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若发生意外事故,须保持镇定,从容处理并立即呈报上级。2.1.4、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在他人工作区域逗留,不得操作他人使用的设备。2.1.5、工作时,应严格遵照操作规范作业。2.1.6、维护工作环境整洁,禁止将工具或物品放置在人行(消防)通道上。2.1.7、严禁在工作场所嬉戏、奔跑。2.1.8、严禁在禁烟区域(生产车间)吸烟。2.1.9、严禁在上班期间喝酒。2.2、环境安全守则2.2.1、工

2、作场所及设备保持清洁,地面保持干净,避免铁钉等尖锐物品或易滑油类污染。2.2.2、通道、楼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可堆放物料或其它杂物。2.2.3、上班时打开门窗、除尘设备及换气扇等,让空气流通;下班时关好门窗、水、电。2.2.4、物品不可堆积太高,以免妨碍视线,掉落伤人。2.2.5、衣物、工具、物品等要放置在固定位置,严禁乱丢乱放。2.3、工程、设备、仪器安全守则2.3.1、各种仪器和设备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严格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2.3.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良好,并

3、有可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2.3.3、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立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或明显的安全标志。2.3.4、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的处理等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第三章、 任用及工作制度。3.1任用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录用或录用后工作合同无效3.1.1、使用虚假证明或证明过期者3.1.2、提供的工作经历不真实或虚构者3.1.3、求职动机不纯正者3.1.4、有精神病史、吸毒、传染病或其他重要疾病者3.1.5、有刑事记录者3.1.6、其他在招聘时需求职者提供之资料有造假者3.1.

4、7、曾任职其他公司而未解除劳动合同者3.2、对所有雇员不能有如下歧视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残疾、婚姻状况、性别、年龄、性取向3.3、身体检查被录用人员必须在指定医院检查身体。职工入职后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职工,公司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安排休假,调离或调换工作岗位直到作出病退或者终止合同等处理。3.4、工作合同3.4.1、公司录用的员工一律实现工作合同制;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与法律要求与员工分别签订不同期限的工作合同。3.4.2、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违法工作合同均要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责任大小,必须予以赔偿。3.5、工作时间3.

5、5.1、公司实现8个小时制,每周休息一天;因生产需要可以安排调整休息日,调整休息日原则上以调前为主;如遇到紧急性通知或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无法调整时则安排补休;调休日视为正常休息日,而对应的休息日视为正常上班。3.5.2、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4:00)17:30(18:00)3.5.3、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公司工作场所时,以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为准。3.6、调职及晋升3.6.1、依据企业用人自主的原则,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及公司的实际需要将职工调整到公司任何部门工作;拒绝调动者应于知晓日起三天内填写离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如未依规定填写离职申请书又

6、不赴新职超三天者以自动离职处理。3.6.2、员工离开原职时应该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楚后才能赴新岗位报到。3.6.3、公司以个人业绩及能力作为晋升的主要依据;工作成绩优异、具备一定理论知识、管理能力以及职责范围增大的均可提升到一定的领导岗位。3.6.4、各级主管职务出缺时,原则上先由内部职务者选派或由其他部门调任,并依晋升核准后派任。3.6.5、当主管职务出缺,公司内部选有困难时,可对外招聘、任用标准的专业人才。3.6.6、如果符合下列条件,职工将有机会获得职务晋升3.6.6.1、有职务空缺3.6.6.2、具备晋升职务的条件3.6.6.3、部门主管考核发现部门内具备品德优秀、管理能力强、业务素质

7、高、可委以重任的人员。3.7、考勤制度3.7.1、员工考勤以手动考勤为主,月末汇总后据以核算薪资。3.7.2、员工必须按时到岗、按时离岗;所谓按时指正常上班时间前与正常下班后。3.7.3、遇到不可抗拒因素,经公司确认后不按迟到处理。3.7.4、凡在工作时间无故离开工作场所视为旷工;对提早下班的员工将给以处分。3.8、请假规定3.8.1、正常工作时间出勤人员因故不到者应依据请假制度完成请假流程请假,未完成程序而私自离岗者或不上班者以旷工论。3.8.2、请假时间及流程规定:3.8.2.1、员工请假:1天主任核准;13天厂长核准;3天以上(副)总经理核准3.8.2.2、主任请假:13天由厂长核准;3

8、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3.8.2.3、厂长请假:由(副)总经理核准3.8.2.4、各请假人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按流程交相应的主管审批,审批完成的请假单交办公室留底作为核算工资的依据。3.8.3、公司安排加班时,不愿意加班人员因提前两个小时向主管表达不愿意加班以利于生产任务安排与调遣;未表达该意愿又未加班者视为不服从指挥与怠工处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3.9、薪资待遇3.9.1、基本薪资依据职工入厂前双方协定的工资进行薪资核算。3.9.2、计时职工薪资调整规定:公司每年一月、七月根据员工的业绩及相应的表现调整薪资;新员工试用合格或工作满一定期限后由主管依据实际的工作绩效,可以调薪资一次;有特别

9、贡献者,报请总经理核准可依实际情况酌情处理。3.9.3、职工请假、旷工不计发薪资。3.9.4、职工薪资每月发放一次,次月10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3.9.5、自动离职因无法与当事人进行清算,因此不计算薪资。解雇的员工视情节清算及领取薪资;离职人员工资领取时间为离职后当月月底。3.10、解除工作合同3.10.1、员工辞职3.10.1.1、正式员工必须提前15天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经直属主管审核后呈厂长(经理)核准;否则不予核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3.10.1.2、辞退、开除员工由直属主管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呈厂长(经理)核准。员工离职未经核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离岗超过三天亦未请假者,视为旷工,以自

10、动离职论处;自动离职人员不予核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3.10.2、离职工作交接3.10.2.1、离职审批表完成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办理离职交接表并安排办理离职人员的工作交接,在批准离职日办理相关手续;因违纪除名而离职的员工凭公司公告办理离职工作交接。3.10.2.2、离职人员依员工离职交接表内容逐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离职员工双方签字,主管及专项工作人员对待办事项亦要一一写清。3.10.2.3、离职人员办理移交工作时,其主管应祥加审查,不合之处应予以更正;如离职人员按正常手续交接完离岗后,再发现有帐务亏欠未清者,由部门主管协助追索;追索不到由交接一栏人负责。3.10.2.4、离职手续办完后发现接交人仍

11、未清楚者由接交人自行负责。3.10.2.5、交接工作完成后,将有关的交接清单交厂长室备查。第四章 奖惩制度4.1、奖励4.1.1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记大功”、“记功”、“嘉奖”4.1.1.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大功”。4.1.1.1.1、主办(主管)业务有重大革新,提供合理化建议方案,经验证确有成效者。4.1.1.1.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4.1.1.1.3、适时(处理)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者。4.1.1.1.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4.1.1.1.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4.1.1.1.

12、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4.1.1.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4.1.1.2.1、对于主办(主管)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4.1.1.2.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出色完成者。4.1.1.2.3、协助第1项1至2小项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4.1.1.2.4、降低或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4.1.1.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4.1.1.3.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 、工作认真 、恪尽职守者。 4.1.1.3.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4.1.1.3.3、预防机械发生事故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4.1.1.2.5、品行端正、遵守规章、

13、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4.1.1.2.6、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4.1.1.2.7、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给予相应的奖励。4.1.1.4、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嘉奖一次奖励20元,记功一次奖励60元,记大功一次奖励180元。4.2、惩处4.2.1、本公司惩处分为“解雇、“记大过”、“记过” 、“警告”;凡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遭解雇的人员,公司有权根据损失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达到可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据相应的法律送公安机关处理。4.2.1.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处分。 4.2.1.1.1、营私舞弊

14、、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佣金者;4.2.1.1.2、盗窃公司财物,或故意毁损公物者。4.2.1.1.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4.2.1.1.4、聚众罢工怠工、打架斗殴、恐吓威胁破坏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者;4.2.1.1.5、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4.2.1.1.6、工作疏忽、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4.2.1.1.7、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4.2.1.1.8、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4.2.1.1.9、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4.2.1.1.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或其它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者4.2.1.1.11、连续旷工三日或全

15、月累计超过六日或全年旷工达十二天者4.2.1.1.12、遗失公司重要文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4.2.1.1.13、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4.2.1.1.14、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4.2.1.1.15、上班时间打架且先出手打人者或者是相互对打者。4.2.1.1.16、由于其它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4.2.1.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4.2.1.2.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4.2.1.2.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4.2.1.2.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4.2.1.2.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4.2.1.2.5、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4.2.1.2.6、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4.2.1.2.7、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4.2.1.2.8、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4.2.1.2.9、上班时间睡觉者。4.2.1.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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