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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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添加副标题汇报人:51PPT时间:20XX年X月X日CONTENTS030201条例的起草过程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全文学习TRANSITION PAGEPart 01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在立法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将条例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按照立法计划安排,2019年初,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等单位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坚持问题导向,就条例涉及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学习考察。在充分调查研究、吸收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条例草

2、案初稿。随后,将条例草案初稿发送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n同时,通过河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开设公共邮箱、微信公众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群众反映强烈的、最应该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梳理排序,融入到条例草案中。n还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座谈会,面对面征求意见,进一步丰富完善条例草案内容。2019年11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一审。n一审后,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制定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为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条例二审立法工作小组。n立法工作小组会同相关单位和立法专家,召

3、开两次专门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审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随后,将征求意见稿向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单位、省人大常委会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5个立法基地和有关高校、专家征求意见,并通过河南省文明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等形式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2020年5至6月,条例立法工作小组开展了省内调研和省外考察工作。积极吸纳相关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吸纳相关经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TRANSITION PAGEPart 02 “总则”主要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以及文明行

4、为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内容,对条例进行了总体上的规定。条例分为5章,包括总则、规范和倡导、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3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出了综合性、创新性、实用性的规定。n“规范和倡导”将文明行为分为基本规范和倡导规范。“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到的文明行为规范,属于“从最低点出发”的底线道德,是必选动作。n“倡导的文明行为”,属于以“人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美德,当人们没有达到这方面的要求时,不会受到谴责或者惩戒;当人们达到这方面的要求时,则会得到褒扬或者奖励。两个层次,既有区别又有机联系。1“保障与监督”一章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

5、建设工作机构、党政工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窗口单位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增强了文明行为促进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促进措施上,分别从教育引导、文明创建、表彰奖励、帮扶礼遇、共建共享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丰富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抓手,构建了共建共享的社会共治格局。3同时,从检查考核、年度评估、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社会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完善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检查和督促的法定途径。同时,在裁量情节方面,借鉴了社会服务办法制度,规定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还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情况,对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情形进行了限定。“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明

6、确了法律责任。作为一部促进行为文明的法规,应当以促进和鼓励为主要立法目的,而不宜设置太多罚则,因此,法律责任一章的篇幅较少。除了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外,对群众关注度特别高、问题比较大的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进行了明确规范。法律责任与处罚TRANSITION PAGEPart 03第 一 条 第一章 总则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推动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 二 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 三 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7、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 四 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 五 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n(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n(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n(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

8、宣传、表彰等活动;第 五 条 n(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n(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 六 条 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n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n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第 七 条 n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能,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n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9、。第 八 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第 九 条 每年3月第一周为本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 十 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n(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n(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n(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10、n(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 十 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n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说粗言秽语;n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n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n (四)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秩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n (五)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n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n (七)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n (八)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

11、避免噪声扰民;第十二条 n(九)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n(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n(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n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安全、文明,礼让行人,禁止接打电话,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应急出口、通道;n (二)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第十三条 n(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在机动车道、人行

12、道行驶,礼让行人,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n(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n(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员让座,不得抢座、霸座,不脱鞋晾脚,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n(六)尊重司乘人员,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n(七)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安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文明使用,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n(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n

13、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n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n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n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地扔烟头;n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n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n (七)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n (八)不随意抛撒、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n (九)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n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n(一)不露天焚烧垃

14、圾、秸秆、杂草;n(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n(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n(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n(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n(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n(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n (一)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n (二)不私搭乱建;n (三)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n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n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

15、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n (六)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n (七)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n (一)文明办理红白喜事,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n (二)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n (三)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n (四)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n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n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

16、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第十八条 n(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n(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n(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定:n (一)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n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信息;n (三)不泄露他人隐私;n (四)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任何方式侮辱、诽谤他人;n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 n公民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增强守信自律意识。n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抵制假冒伪劣,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十二条 公民在各种国际场合、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应当尊重对方文化习俗,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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