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45555467 上传时间:2022-08-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68.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中关村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 (京政发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关村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 (以下简称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申请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

2、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四)申请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已取得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五)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 / 7(六)申请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已完成境外公开发行上市。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主办券商应与中关村企业签订推荐挂牌协议,且推荐的企业已取得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第五条 申请并购资助资金的企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三)“十百千

3、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第六条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资助标准如下:(一)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万元。(二)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万元。(三)境内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万元。(四)境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万元。(五)主办券商资助:每家券商支持万元。(六)并购中介费用资助: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每家企业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具体如下:.境内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对单个并购项目的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万元以

4、上的交2 / 7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对单个并购项目的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境外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万元。(七)并购贷款贴息资助:中关村管委会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含)以上的并购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并购贷款贴息比率为。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万元,每笔贷款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三年。本办法所指的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

5、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号) ,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第三章受理和审核程序第七条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企业改制资助资金申请表;(二)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书复印件;(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 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第八条申请挂牌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3 / 7(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资金申请表;(二)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书复印件;(四)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 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第九条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表;(二)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书复印件;(四)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 企业或相应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六)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第十条申请资助的主办券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主办券商完成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资助资金申请表;(二) 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主办券商所推荐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第十一条 申请并购中介费用

7、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并购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4 / 7(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与并购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复印件;(四)并购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五)涉及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相关证明材料;(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购贷款贴息资助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受托机构信息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上公布。第十三条 申请并购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并购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书复印件;(四)企业并购贷款补贴申请审批表;(五)企业并

8、购贷款利息单汇总表(加盖银行公章);(六)企业并购贷款利息单、放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七)中关村管委会及受托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四条 受托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并购贷款贴息支持时,除提供第十三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原件两份,受托机构留存一份原件备查。(一)代企业申请并购贷款贴息报告;(二)企业并购贷款贴息明细汇总表;5 / 7(三)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五条 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申请表可从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下载。有改制、挂牌或上市意向的企业,可下载并填写改制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登记表 ,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备。第十六条企业和主办券商在申

9、请资助时应提交相应材料一式两份, 复印件加盖公章。 中关村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每年代企业提交一次并购贴息申请。中关村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补贴款拨付至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在收到有关贴息资金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款拨付至企业。受托机构应于资金拨付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资金拨付情况的说明。第十八条申请改制、挂牌和上市资助的企业及主办券商,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半年内向中关村管委会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并购中介费用资助的企业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个月内向中关村管委会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并购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应在

10、还款结束后个月内向受托机构提出贴息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主办券商,应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及并购进展情况。6 / 7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企业应留存一套申报材料,并在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进行财务核查时提供配合。第二十一条对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第二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专项委托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受理、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关村管委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号)同时废止。7 /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