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命题以选择的形式出现在试卷的第一卷,分值为15-20分之间 考试分值由三大部分组成: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保险、支付); 2.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管制制度、世贸组织); 3.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税法)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法(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国际贸易法特点:知识点多、复杂,出题以小的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例如:中国一个A公司,外国一个B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出口货物买卖的合同 考察点:1.通过什么术语来签的合同; 2.卖方的发货问题:如发货时间延迟、发货质量没有保证、发货的数量有问题等;涉及到运输、海运中承运人的问题,提单、保函、承运人责任制的问题海上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 3.保险中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责任; 4.支付(托收、信用证 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切蛋糕理论” 国际贸易法,两刀切成四块: 1.买卖关系:依据是《2000年术语通则》、《80公约》; 2.运输:海运,依据是一法三规则 ;核心:承运人的责任制; 3.保险:保险险别; 4.支付:最重要的两种支付方式:托收和信用证。
解题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和托收的流转关系以及各个参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范围 复习思路:做减法抓重点、知识点、主脉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一、贸易术语 考试方式:1.2000年术语列表;2.就某一个术语单考这个术语;3.综合运用能力 13类术语中的基本内容: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 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各组特点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各种运输内陆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交货时装运港船舷买方买方买方注1注1注1各种运输海运内河海运内河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运费保险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承运人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舷装运港船舷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注1卖方注1卖方海运内河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海运内河各种运输各种运输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 注2注2注2注2注2陆上运输到货合同海运内河海运内河各种运输各种运输 注1:以E、F及C中的两个开头的,由买方来承担保险费。
注2:以D开头的由卖方来承担保险费 二、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考点:1.公约的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 复习规律:与合同法一起复习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1)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2)如有多个营业地时,与合同的履行的地最为密切的营业地附加条件是看当事人是否知道该营业地的存在 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公约第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技贸结合或技贸工结合的判断看哪个部分的销售额大 公约的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提出的保留公约是不可以改变的 2.公约与惯例的关系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 2.扩大适用的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 1.构成要约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内容要十分确定,如果要约中定明了货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承诺: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有效期间内作出逾期承诺是否有效:①对于逾期的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失效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的修改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的地点、时间; 2.质量担保; 3.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4.知识产权的担保:(1)地域限制;(2)知情权限制;(3)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做出的货物。
风险转移: 1.所有权转移时间不等于风险转移时间、交货时间也不一定等于转移时间; 2.一旦风险转移时间确定,转移的是损失,或索赔权 风险的范围: 一切使得货物发生灭失的事件或行为,都算作是风险,除买方与卖方的主观行为 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对方交付替代物,或解除合同 2.分批违约:一批违约本批无效、一批违约 3.损害赔偿:损益相等原则 4.免责:公约第79到80条的规定 要件: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 免责的通知:一旦发生情况,遭受到风险的一方需要即时通知另一方 保全货物:在任何情况,双方当事人都有保全货物的职责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 考点:提单、保函、承运人的责任制 (一)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具有流通性 提单与保函的关系: 1.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则参照了《汉堡规则》的规定,主要可概括为三点内容:(1)善意保函有效;(2)恶意保函无效;(3)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2.倒签提单保函换倒签提单永远都是恶意的,因为在时间问题上实施了欺诈 3.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 (二)承运人责任制 重点:《海牙规则》、《海商法》 承运人对下列事项负责: 1.对船的负责: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船舶到海上时,遇到了一些情况,承运人是免责的 2.管货的负责:全程负责制: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3.选择合理航线,不得恶意绕行 承运人责任制:对船、对货、对航线三件事负责,其他一切免责 (三)《汉堡规则》的修改 1.取消了承运人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疏忽与过失的免责、承运人对火灾负有责任; 2.运输延期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以运费总额为限; 3.责任期间的改变,交到接原则; 4.肯定了善意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效力; 5.货物的范围 其他考点: 运输单据:海运单 其他运输方式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险别 基本险别: 1.平安险。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2)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与全部损失3)一次航程中既遭受了意外事故又遭受了自然灾害,在双重作用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部分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缺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后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异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包括:(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考点:托收、信用证 一、托收 1.《托收统一规则》定义的“有关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 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业务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是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银行在整个的托收关系当中,他的地位仅限于代理人,对于是否能够取得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除非在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概不理会来自托收的当事人或者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或者银行的指示 3.银行免责的情况: (1)对收到单据的有效性的免责; (2)对于寄送途中延误、丢失及翻译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3)对受指示方的行为免责,为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并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二、信用证 UCP600号修订的内容、信用证流转关系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