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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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三章 网点建设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五章 日常维护与管理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七章 ATM软硬件及参数管理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九章 营销管理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银行管理,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由自动柜员机(含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以下简称“ATM”)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自助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存款、取款

2、、转账、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的营业网点。自助银行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在行式自助银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自助银行业务的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 第四条 自助银行管理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日常管理、安全管理、ATM软硬件及参数管理、档案管理、营销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自助银行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维护、统一监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 自助银行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是指自助银行的各项管理性工作由省联社银行卡中心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是指自助银行

3、的日常维护、宣传营销、业务运营等由县联社负责。第七条 省联社银行卡中心为全省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助银行的统一管理、设备选型、监控和维护,与科技信息中心、财务管理处、安全保卫处、企业文化中心等部门配合协作,认真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各部门职责:省联社银行卡中心 (一)负责制定全省自助银行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自助银行有关业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自助银行营销管理; (四)负责受理县联社自助银行建设的申请,会同科技信息中心、财务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及企业文化处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负责全省ATM的预算额度控制;负责提出ATM的选型工作; (六)负责提出自助银行业务

4、需求、业务功能及验收标准,并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七)负责组织对县联社自助银行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八)负责建立全省自助银行统一监控平台,并对全省自助银行业务运行及管理进行考核; (九)负责签署全省ATM维护协议,并组织各县联社签署维护分协议;(十)负责与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制定自助银行有关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业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ATM联调测试和设备配置升级; (三)负责ATM相关设备的配置; (四)负责组织实施ATM软件安装、运行、维护; (五)负责自助银行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 (六)负责完成ATM入网资料增加、修改和删除及银行卡卡

5、表更新等工作;(七)负责与自助银行技术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省联社其他部门(一)财务管理处负责制定自助银行现金出入库管理、会计核算相关规程,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负责核定ATM的固定资产指标、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对县联社自助银行装修概算和营业用房租赁项目的审批;负责ATM流水打印纸、交易凭条、色带等耗材的采购和分发。(二)行政处负责全省ATM的统一采购。(三)安全保卫处负责制定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制度并监督落实。(四)企业文化处负责自助银行形象的外观管理。(五)资金清算中心负责自助银行资金清算及差错处理。第八条 各办事处作为省联社的派出机构,应认真落实省联社对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做

6、好辖内自助银行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联社银行卡分中心为本辖区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与科技、财会、保卫、办公室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自助银行的管理工作。各部门职责:银行卡分中心(一)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供自助银行选址方案,提出设立自助银行的可行性论证、申请报批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辖内自助银行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辖内自助银行业务培训、管理及宣传推广; (四)负责建立辖内自助银行档案,登记ATM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自助银行管理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自助银行管理员变更登记表(附件3); (五)负责本辖区自助银行管理员执行制度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及考核,定期对检查情况及自助银

7、行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六)负责本辖区自助银行进行巡检;(七)负责督促与ATM厂商签订的售后服务及保修服务等合同条款的落实;(八)负责受理有关自助银行的请示事项,解决客户有关自助银行的投诉和纠纷;(九)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自助银行的其他事项。 县联社科技信息部门(一)负责ATM硬件的技术故障处理,做好技术维护,并登记ATM运行日志登记簿(附件4);(二)负责本辖区ATM软件管理、升级,及升级后的调试; (三)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ATM在运行中出现的有关程序、设备和通讯等技术方面的问题;(三)协助相关部门对ATM进行安装、调试及验收;(四)负责与本辖区自助银行技术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财会部门 (

8、一)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自助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二)负责自助银行会计核算的管理及ATM流水打印纸、交易凭条、色带等耗材的统计、上报、认领及分发;(三)负责ATM吞没卡的保存、销毁及相关账务处理;(四)负责对本辖区自助银行进行巡检,检查现金库存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保卫部门(一)负责研究制定自助银行安全防范措施,并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提供自助银行安防设施的可行性方案;(二)确保自助银行所有监控录像正常运行,并保管好监控数据;(三)负责在省联社选型范围内选定自助银行相关的监控、报警、消防等安全防范系统,并负责订购、设计及施工监督; (四)负责对自助银行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

9、负责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自助银行有关手续; (六)负责自助银行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 县联社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新建自助银行的装修设计与施工; (二)负责签署自助银行营业用房租赁协议。 第十条 县联社营业网点负责所辖自助银行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助银行管理、日常操作及维护,登记ATM运行日志登记簿保证ATM正常运行; (二)在ATM出现故障后,记录出现的故障,并及时向县联社银行卡分中心报告; (三)对新投入运行或排除故障后再投入运行的ATM进行测试验收;(四)引导客户使用ATM,做好柜面分流,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五)负责自助银行监控录像设备正常运行,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保卫部门;

10、(六)向持卡人宣传、解释ATM的使用方法和受理业务的时间、范围,听取持卡人关于自助银行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第十一条 凡离行式自助银行(含单点自助机具)在20个以上的县联社可成立专门的自助银行管理中心并设立或指定核算部门。自助银行管理中心是离行式自助银行集中运营管理部门,自助银行管理中心下设中心主任岗,业务监控岗,清机加钞岗。县联社可根据本辖区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并报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审核批准后对本辖区自助银行管理中心的部分职责进行调整。自助银行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离行式自助银行的清机加钞、日常维护等运营管理;(二)负责所辖自助银行的业务监控管理。 自助银行管理中心核算部门负责自助银

11、行管理中心所辖ATM的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第三章 网点建设 第十二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的原则。自助银行的设立应以节约经营成本、增加收益,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户、提高服务效率、促进业务发展为目标; (二)重点发展的原则。县联社应根据年度经营方针、业务发展要求、财务状况,制定自助银行重点发展方向; (三)依法合规的原则。县联社申报设立自助银行,必须达到省联社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自助银行建设实行年度计划和项目审批相结合的方式。 省联社银行卡中心根据县联社年度自助银行设立需求和省联社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全辖自助银行建设计划(网

12、点数量),拟定自助银行设备投资预算,自助银行建设计划和设备预算报分管领导批准; 在省联社银行卡中心核定的年度计划内,县联社安排落实自助银行建设计划,网点选址工作完成后根据当地公安、消防、监管部门要求及省联社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或报备工作。省联社由银行卡中心起草批复,会签财务管理处、科技信息中心、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上报分管领导批准; 自助银行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县联社需要在年度内追加或减少年度自助银行建设数量的,须提前三个月上报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如不突破全辖年度自助银行建设计划,则按本条第二项审批程序审批。如需追加全省年度自助银行设备预算,由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向省联社财务管理处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13、。第十四条 县联社由银行卡分中心、科技信息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自助银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建自助银行网点进行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报县联社主任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当地公安、消防、监管部门及省联社规定完成报批或报备工作。第十五条 自助银行的外观装修及安全技防、消防等设施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省联社识别系统、自助银行形象标准及自助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县联社自助银行筹建完毕,经县联社银行卡分中心、科技信息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当地公安、消防、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规定履行开业相关手续。

14、第十七条 县联社自助银行的迁址和撤销,须报省联社审批或备案,自助银行迁址还应按照新设自助银行的要求完成报备或报批工作。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自助银行的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增值服务功能。 (一)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存款、取款、卡内转账、卡卡转账、卡账户余额查询、卡账户明细查询、密码更改等; (二)增值服务功能是指在基本服务功能之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发的增值功能,如代缴费、积分查询等。 第十九条 自助银行交易手续费的收取: (一)自助银行交易手续费按省联社信合通(借记)卡跨行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县联社执行交易手续费标准与省联社规定不一致时,须报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ATM接纳面额为50元和100元两种人民币票币,当人民币使用新版钞币、停止旧版钞币或需对自助银行设备进行软硬件升级时,由省联社组织测试验收,并发文通知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助银行网点不得随意关闭ATM,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关闭时,须经县联社银行卡分中心同意,省联社银行卡中心报备。第五章 日常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自助银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自助银行网点保洁、ATM钥匙和密码管理、装钞、装纸、更换色带、运行检查、运行登记、账务处理和吞钞、吞卡处理等,由自助银行管理员实行专人管理。自助银行管理员每日至少进行两次巡检,确保周围环境整洁安全、设备运行正常。第二十三条 自助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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