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问题伴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及相关市场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相关立法工作也 近两年来有了重大进展,在央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公布实 施后,第三方支付行业已摆脱了过去无法可依,没有明确身份的尴尬境况,可以预见,随着 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规范的日趋完备,第三方支付行业必将迎来新一轮更为规范而快速的发 展本文试结合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就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相关 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目前行业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予以探讨,限于篇幅所限,本 文仅就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担保型第三方支付为对象进行相关分析和探讨一、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行为中的法律主体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企业、网上交易双方、银行、第三方交 易平台、监管机构、认证机构等,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多层法律关系,长久以 来,关于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性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争论,究其源,都在于对第三方 支付企业的定性存在争议,在央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后,第三方支付 企业的性质在法律上已明确,即:非金融机构,立足于此,本文着重就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 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1.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网上交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网上交易的双方,即第三方支付中的付款方和收款方,他们是第三方支付的原因和起点 是第三方支付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关于他们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关系,基于立场的不同, 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概括而言,站在客户立场一方的观点通常倾向于将第三方支付企业比照 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认定,这一方的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其客户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 系应当类同于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有的观点直接将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客户间 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存贷款法律关系,其初衷在于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客以更严格法律责任,籍 此来平衡客户(付款方或收款方)在面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时,无论在信息、知识、技术、资 金等方面所处的弱势地位,从而更好的来客户一方的权益另一类观点则倾向于将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客户之间定位为委托关系或是代理关系,对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定位为中介组织,按照其同客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根据客户的指令为 双方提供代为收付款的服务无疑,在此种定性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范围更小, 更利于保护第三方支付企业笔者认为,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行后,关于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已有定论,首先,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性质为非 金融机构,在此定性上,第一种观点的主张已失去其理论基础,同时,在《非金融机构支付 服务管理办法》中,市场准入、资金监管、退出机制等制度的建立已经大大加强了对客户本 身权利的保护,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身的定性应为网上交易的中 介,它与自己的客户之间根据服务协议形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的本质则是基于服 务协议的委托代理,第三方支付企业根据与其客户之间达成的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客户的 具体指令为其提供代为收付款的服务。
在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情况下,这 样的定性是适宜的,也是有利于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的基于此种定性,第三方支付 企业所担负的主要义务有:① 资金保管义务用户在按照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指定的转移方式向其账户转移资金,实 际上是形成了用户与支付企业之间的保管合同,作为代收代付中间人的支付平台有义务 妥善保管用户汇入的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确保用户暂时存放在支付企业账户的资金独立于其运营资金之外,并不用于非用户指定的用途② 代收款义务支付企业应按照按照用户指令,代为收取其它注册用户向该用户支付的各 类款项③ 代为支付义务用户可以要求支付企业就所保管或代收的款项向第三方进行支付,但同 时,如果非经法律程序或无支付服务协议约定事项出现,这种支付的款项均是不可撤销④ 退款与付款的义务除例外约定,第三方支付企业有义务按照用户的要求返还其保管的 资金或向用户交付该用户的应收款项⑤ 按要求提供记录的义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记录用户在其支付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不管 该操作之目的最终是否实现用户则可以在该支付系统中实时查询本人的支付记录,若 用户认为记录有误,则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有义务对该记录进行核查以确保记录无误。
⑥ 保护用户隐私权的义务在支付过程中,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为了保证网络交易的可靠 性与安全性,会要求进行实名认证,注册提供真实信息而提现业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则 还需要获取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这就要求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严格履行自己对用户的 保密义务并遵守银行账户信息的相关法规以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⑦ 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电子支付对技术要求十分高,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来保证其交易数据、用户信息不被 盗窃和非法使用2.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中的银行根据其扮演的角色不同可分两类,一是提供资金转移和结算服务的 银行,一般同时也为客户的签约行另一类则为存管行,即为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存管服务 的银行由于角色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与上述两种银行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略有不同, 在同提供资金转移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之间,双方往往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形成金融服 务合作合同关系通过此类协议,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其灵活多变的运作方式,完成了银行没 有精力也不愿应付的小额交易中的资金支付问题同时,银行能够从此类合作中得到适当利 润分成双方之间是平等的金融服务合作关系。
而在同存管行之间,除了存管服务合同关系 外,基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存管行同时还负有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 备付金使用进行监督、复核的义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规 定,存管银行应当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存管在本机构的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方支付 企业对其存管账户头寸进行调整时,也必须先经过存管银行法人机构的复核由此可见,在 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存管银行之间,除了备付金存管服务合作外,双方之间还有监督管理的法 律关系3.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 银行,双方之间是纵向的监督管理的法律关系,根据办法中的规定,这种监管主要体现在以 下方面:① 市场准入第三方支付企业保管着大量的交易资金,关系到众多支付平台使用者的利益,事关公众 利益,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资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行牌照管理,只有资质良好、实力雄厚、符合办法规定的 一系列软硬件要求的支付企业才能获得第三方支付服务牌照,而不能获得牌照的企业将 不得继续经营第三方支付服务,这对于风险防范、客户利益的保护、行业内支付资源的 整合、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② 备付金管理在第三方支付中,资金的移转存在一定的周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通常会暂存大量的客户资金,这些资金暂时处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管之中,其安全问题尤为重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此问题也做了较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归纳而言主 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暂存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内的客户资金性质为备付 金,仍归客户所有,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得将其用于客户指令支付以外的用途第二、建 立备付金的强制存管制度,第三方支付企业收取的客户资金,必须存管于商业银行中, 商业银行负有日常监督、头寸调整时复核的责任第三、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实 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第四、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当 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进行分户管理以上措施,较好的解决了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问题, 为客户资金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安全保障③ 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 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三种业务同时第十七条 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 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相比其他行业而言,法律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经 营范围的规定较为严格,但随着支付行业的发展,笔者相信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经营范围 的扩展是必然趋势,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得严厉态度也会随着行业的不断成熟和完善而 趋于软化④ 市场退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经营不善的支付企业规定了比较完备的市场推 出机制和相关程序,有利于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动态监管和客户利益的保护此外,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在反洗钱、网上赌博、信用卡套现、税收等问题, 第三方支付企业也需接受公安、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各 种违法活动二、目前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1. 未经授权的支付的法律责任问题(含黑客欺诈的责任承担问题)未经授权的支付”是第三方支付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及其客户都有重 大的利益影响,一旦出现,势必会造成用户的经济损失,此情况下,关于损失的负担,即法 律责任承担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在实践中,司法实务部 门大都是按照一般的民法原则和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责任判 定然而,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客户方在证据搜集问题上面临巨大困难,而第三 方支付企业则由于其技术优势能相对轻松的搜集并保存证据。
此种情况下,一概以过错责任 原则来判定责任的承担问题,对客户较为不利,因此,有学者提出了此种情况下采取举证倒 置规则来平衡双方的利益,然而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这样的观点尚不能得到法律的明确支持 但随着行业立法的推进,关于此问题势必会纳入到立法者的视野里,究竟采用何种态度解决 此问题,对客户和第三方支付企业有重大的影响在电子支付发展的初期,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立法或银行卡条例都侧重于保护银 行等支付机构的利益,规定客户应对所有的银行卡交易负责即使在支付机构存在错误的情 况下,支付机构承担的损失也有上限规定,一般以支付机构在进行支付操作时可预见到的直 接损失为限但美国后来的立法,则逐渐倾向于对客户(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加强保护,尤 其是《电子资金划拨法》及其实施细则E条例,专门就“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情形下 的客户一方的责任进行了限定,根据客户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客户应 负担的损失的上限借鉴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比较成熟的美国在此问题上立场和观点,我们可 以清晰的看到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平衡用户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利益的问题,在目前我国 相关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的背景下,可以预期为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此问题上有利 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现状将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
2. 沉淀资金的监管使用及其孳息的归属问题沉淀资金,指的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流程中必然存在的延时交付、延期清算而大量滞留于 支付企业的交易双方的货款和交易双方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里的资金第三方支付 平台正是利用了资金的这种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并监督交易双方关于沉淀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问题,一直是业内关心的重大问题,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管理办法》明确了沉淀资金属于客户,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得挪用,此规定十分严厉但却又 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须措施,能部分的将沉淀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一直是第三方支付企业 梦寐以求的,但在目前良莠不齐行业现状下,一旦法律给予操作的空间,势必给行业带来难 以估量的风险并冲击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最终必然会影响行业的成长和发展长远来看, 第三方支付作为未来支付的方向,其经营方式、运作模式的创新必然不断的出现,在未来整 个市场比较成熟,行业经过有效整合的情况下,允许某些资质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