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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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为何要讨论法律的原则法的要素与法律原则 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案例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张学英被告:蒋伦芳。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因 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 31岁)。1990年7 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 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 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 马路的 77.2 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 伦芳,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1996 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 生活。2000年 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继

2、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 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 2001 年初,黄永彬因患肝 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伦芳及其家属护理。2001 年 4 月 20 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 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 房屋的一半价款 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 证书。同月22日,黄永彬去世。张学英即持遗 嘱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张 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 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在 2001年 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我,该遗赠并经公证。黄永彬因病死亡, 遗

3、嘱生效。但被告拒不给付遗嘱中给我的财产。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受遗赠的价值6万元 的财产。被告蒋伦芳答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 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 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无权单 独处分。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遗赠人黄永彬 生前与原告长期非法同居,该遗赠违反社会公 德,是无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 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 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 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 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

4、案中,遗赠人从1996 年认识原告张 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 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 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 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 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 应属无效行为,故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 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

5、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宪法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 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 基本精神。二、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四大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 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 力制衡是基本手段,实行法治是根本保障。第二节 宪 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一)含义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 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政府的权 力应该为人民服务并应受人民的监督。(二)人民主权学说1、法

6、国学者让博丹(JeanBodin, 1530-1596)最早提出主权概念,他认为 “主权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是不受法 律限制的”。赞同建立在神权基础上的君主主权。让布丹论共和六书主权的六大特点:(1)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supremacy);(2) 主权具有不受限制性(unlimitation);(3) 主权的永久性(perpetuality);(4) 主权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ty);(5) 主权的不可分割性(undivisibility);(6) 主权的不可让予性(inalienability)2、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 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 为最高权

7、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 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 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 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 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卢梭社会契约论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 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 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 灭。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 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 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 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 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这些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全部归

8、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 转让给整个的集体。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 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 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 一个成员。主权者既然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所以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也不能有与他们 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 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因为共同体不可能想要 损害它的全体成员;而且我们以后还可以看到, 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三)在我国宪法的体现1、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 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9、 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虽然没有出现“人民 主权”的概念,但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已经非常 明确。同时,第 2条第 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 与途径,如宪法第 2条第 2、3款规定:“人民行 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 务,管理社会事务。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4、选举制度的规定二、基本人权原则(一)释义人权(human rights; rights of man) 是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了 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

10、应当享有的权利。保 障人权是法的终极目标,更是宪法的起点与最终归宿。解释: 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天赋人权,一译“自然权利”,基本精神是强调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不是别人赋予的,因此绝不应该被剥夺。自然法、分析法、社会法当代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派价值、规范与事实二)人权学说人权口号最早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 封建势力的过程中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强 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 权利。较系统的天赋人权理论可以追溯到荷兰哲学家格劳休斯(15831645),他提出“自然 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他在其名著战争 与和平法中专

11、章论证了“人的普遍权利”,第 一次使用了“人权”一词。格老秀斯还论证了“私SSSMgsttsgBS c(寸0卜I, ZE9I)sff ( Rs- 88SI)匚s EaM-slttlK&YYt xssix uwoshi-hs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第五,按照社会契约,如果国家权力被滥用,人 民可以收回国家最高权力。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第1 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 上的差别第 4 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 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 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 7 条 除非在

12、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 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 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 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第 8 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 9 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 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 律的严厉制裁。第 10 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 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 11 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

13、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si盘間胃腥oioigKSS眉iHYY 一 iEK!3s恤徊扫烝H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 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 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 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三)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宪法第2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规定2、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3、国际人权条约的加入三、权力制约原则(一)含义权力制约原则是指执掌国家权力的各部门 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

14、不受 侵害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解释:分权包含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纵向分权就是中央和地方分权。纵向分权处理的是更高层次的政府和基层 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横向分权就是指同一政府内部,特别中央政府不同职能之间的权力划分。二)权力制约理论分权理论思想最早见于亚里士多德的传世之作政治学,指出“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 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一切政体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审判职能。波利比阿(Polylbiu公元前205-前125)则通过详细考察罗马历史认为,罗马的强盛 主要得益于它独具特色的政体,这就是执政官、 元老院和平民会议三者的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 的政制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但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由同一人或同一机关掌握,就会给人类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促使人们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因此三 种权力应由特殊机关分别掌握。孟德斯鸠则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不仅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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