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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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一、刑事方面1、罪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法律依据:刑法A、刑法第 137 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5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B、刑法第 397 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建筑法A、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

2、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 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 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 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 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

3、有前款 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 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 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 业违反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标 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

4、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 术标准施工的行 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 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 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建筑法第 79 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 颁发

5、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 验收的 ,除追究行政 责任外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构成犯罪 ”是指构成 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A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6、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 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 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B、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的建设工程和特殊 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

7、工作 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的。C、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或者 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 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 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的;(四

8、)未依照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D、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 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法学论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一个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的 讨论虽有不同认识,但倾向性的意见还是采 “犯罪构成说”,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 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仍采 “四要件说”,即主要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

9、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据此,探究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 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刑法所 规定的该四个要件。因而,要仔细研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先要剖析 这四个要件:(一)客体特征所谓客体,也即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 护的、而为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 “不特定 ”,是相对其他犯罪危害的 “特定 ”而言。建设 工程,无论是房屋、桥 梁,还是铁路、公路,不仅本身造价高昂,而且所起的作用相当大,供人居住、通往外地、连通河岸,时刻都有很多的人和 财产在依附工程安全住行。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0、,侵害的 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 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人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国家工程质 量标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在任何一个环节上违反标准的要求,都可能对工程带来无穷的质量隐患,而且往往也无法 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 严重程度。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认真遵守工程 质量标准,不仅是行业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 对象是特定的,即仅

11、限于 “工程 ”。这 里的“工程”,按照通说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 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 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 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存、电站、通讯线 路等,而不仅仅是建筑法所指的房屋建筑工程,还包括公路、桥 梁等专业工程。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这 里的 “工程”不应包括仅供特定的少数个人使用的 营造事宜,如独门独户的私宅建设和自建工程等。(二)客观方面的特征所谓犯罪的客 观方面是指刑法所 规定的、说 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 观外在事实特征。本罪在客观 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

12、重大安全事故的行 为。(1)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 96 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因此,就本罪中的 “违反国家规定”而言,它应该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 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 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何为 “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刑

13、法理 论界的通行见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当是指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以低于国家 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当然,在司法实 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不同,各建筑单位在工程中的 职责不同,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对于不同的建筑 单位实施的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在工程中的具体 职责,考察其降低工程质量的事实和原因,而不应当拘泥于具体的外在行 为表现。(2)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必须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何为“重大安全事故 ”?刑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建设 部颁发的工程建设 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 年 9 月 30

14、 日 建设部令第 3 号发布)第2 条之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 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 报废、机械设备毁 坏和安全 设施失当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重大 经济损失的事故。其第 3 条规定: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死亡30 人以上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 10 以上,29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 3 人以上,9 人以下,或者重伤 2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不 满 100 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 2 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19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故根据上述规定,应以“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最低 标准。这里的 “重大事故 ”,应当是指建筑工程在建 设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 质量标准,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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