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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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1649字)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规章制度。一、食品采购查验1.采购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2.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3.设食品、原料验收员。4.验收食品原料,做好数量、质量、有毒、有害食品处理等方面记录。5.不签收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食品及原料。6.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

2、乳及豆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及严重破损而造成污染的食品。7.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8.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_及保管好相关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废物桶加盖并及时清理。2.积极贯彻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3.厨房、餐厅及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积水、无污垢、无垃圾、无卫生死角。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1.公用餐具及盛装饭菜的桶盘在用餐后及时清理消毒,再放进保洁柜中保持干净。2.保

3、洁柜、及相应器具应餐餐清洗消毒。3.刀具、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用后消毒,定位存放。4.定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5.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四、清洗消毒管理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2.清洗有专用水池,洗涤剂符合国家标准。3.消毒后放在专用保洁柜中。五、人员卫生管理1.常洗澡、理发、刮胡须、剪指甲。2.上班应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做到仪容整洁,不得佩戴首饰上班。3.勤洗衣服,被,常换工作服,进出工作间必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4.上厕所应脱下工作服,出厕应洗手。5.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6.工作时严禁吸烟。7.定期检查

4、身体状况,如患有传染病不应接触食品。8.抹布专用,经常搓洗及消毒。六、人员培训管理1.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有卫生执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2.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等单位组织的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增强卫生知识。七、加工操作管理1.使用食品添加剂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调料盛装符合卫生要求。2.品尝食品要用专用工具;剩余食品妥善保管。3.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清洁定位存放。4.各类食品原料使用前分类清洗。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2(607字)一、认真学习并落实食品安全法落实岗位责任制。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5、,标准和各岗位加工和操作流程。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四、采购人员应认真把好质量关,把好原料索证关,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五、库房内应按原料半成品分类存放,按时清扫消毒,保持库房干燥,发现过期和霉烂变质等食品应及时清理。六、食品加工要充分熟透,刀、砧板,抹面盆用后要清洗消毒,保持容器灶台清洁卫生。七、粗加工应将所有原料进行检查,发现腐烂变质,未经检疫食品不得进入加工间,按照择洗、切配、解冻加工,工艺流程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八、做好三防工作,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害虫应立即消失。九、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指证。十、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

6、的品种和在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在食品中乱加添加剂。十一、废弃油脂专人管理统一收集,不得随便处理废弃食用油脂。十二、严禁向学生销售酒类商品。食品安全管理员签名: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签名:_年x月x日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3(391字)1、选择经过安全处理的食品,水果、蔬菜一定要清洗干净。2、彻底加热食品,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都必须达到70度以上。3、做熟的食品放置时间不宜过长,最好在食品出锅后尽快吃掉。4、妥善贮存熟食品,应在60度以上或10以下的条件下贮存熟食品。5、贮存的熟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再次彻底加热,加热时应使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都达到70度以上。6、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的接触,用于处理生、熟食品的刀具

7、、案板等也要分开。7、加工制作食品前和每次间歇后,必须把手洗净。8、保持加工操作间的清洁,所有用来制备食品的用具表面必须保持绝对干净,抹布应每天更换,并在下次使用前煮沸消。9、避免昆虫、鼠类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1097字)一、防止食物污染措施(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工作。(二)彻底消灭厨仓库、配食间的老鼠、蟑螂、苍蝇和蚊子。(三)严禁采购,加工烂、变质、霉烂的肉类、奶类、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禁止家禽类活物进入厨房。(四)易食品应低温冷藏,隔夜食物多数不宜再用,应作废弃处理。(五)凡患有皮肤病、化脓性创伤、

8、上呼吸道炎症、口腔疾病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应禁止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工作。(六)把好食品采购、验收关,防止有毒食物进入厨房,以防误食或由于加工不当而引起食物中毒。(七)厨房中的非食用或非直接食用品如:面碱、小苏打、明矾、硫黄去污粉、清洁剂、食品添加剂、发色剂等应分类专门贮存,禁止与其它物品特别是食品混装。(八)剧毒物品(包括杀虫剂)禁止进入仓库和厨房。(九)一旦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应有状态,防止当事人擅自毁掉可疑食物,应收集食品容器、砧板、半成品或原料、采集病人排泄物或呕吐物样品,及时送交卫生管理部门,以备检查,听候处理。二、食堂安全操作、预防火灾、防火措施(一)食堂的设备应符合消防规范,并

9、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二)加强火源管理,油灶、煤气炉灶、电热设备及电源控制柜应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三)随时消除油渍污物,将易燃物品置于噪火源的地方,厨房和仓库内应禁止吸烟。(四)必须对所有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的消防设施的检查。(五)禁止一切非厨房人员进入操作场所。三、食堂工作人员刀伤、烫伤、烧伤和机械伤害预防措施(一)所有设备实行包机制,操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二)加强刀具管理,设置专用刀具柜和刀具架,上班时专人定点使用,下班后集中存放保管。(三)炉灶操作人员在烹制、运送食品过程中,应避免直接接触高温炊具炉具,必要时,应戴上手套或用布

10、巾隔热,以防烫伤灼伤。(四)员工如受到伤害,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属,在伤口未愈之前,伤员不应与食品再有接触。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7599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

11、、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

12、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

13、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节食品摊贩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四十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二)

14、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二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第四十三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第四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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