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44560504 上传时间:2023-02-17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7.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科技企业孵化器施工安全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科技企业孵化器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安溪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孵化器区内所有主体建筑和其他公共设施(含科研设施、交通设施、宣 传文化及体育设施、通讯设施、水电设施、绿化卫生设施、人防设施等)均属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强行占用或挪作他用,严 禁私自改造、装修、破坏、污损和擅自出租。第二条 遵循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统一管理.第三条孵化器区内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孵化器公司对公共部 位的正常修缮;入孵企业对所入住的办公场所进行装修或安装设备必须遵循物业 部门相关规定,以不损坏房屋结构、水电设施、不影响安全、不影响完整性为 原则。第四条 各入孵企业凡需进行改造、装修等,经孵化器公司审批后,须事先 将改造、装修意见和方案报给孵化器公司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五条 凡涉及结构安全、水、暖、电的改造、装修等必须请专业人员现场 察看,同意施工方案后,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第六条 涉及消防结构问题,需申报消防改造方案,必要时需报县消防部门 审批后方可开工。第七条 进入孵化器区内施工的作业班组,需凭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办理相关 登记手续。第八条 进行装修改造的工作,不得扰乱孵化器办公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 序,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乱扔放,并及时清运。安溪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