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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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导语:2012年3月20日,恩施还是春寒料峭的日子,一对白发苍苍的老年夫妻带着他们还未成年的孙子以及儿媳,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帮助。并提供了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四位原告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资料。事情还得从二多个月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2年1月2日,恩施某建筑公司司机梁某受公司的指派驾驶重型运货卡车到某市的钢厂运送钢筋。公司为此提前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了超长通行证。为了运输需要,梁某将驾驶的卡车作了部分的改装,又将一节四轮车架与卡车的后架连接。梁某驾驶该经过自行改装的卡车于2日的晚间到达了钢筋厂,装上了长达25米的钢筋

2、。装货后,梁某为了赶时间,准备连夜返回恩施的建筑公司。当卡车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农民工于某正好骑自行车通过该段路口。由于天黑,路口又没有照明设备,视线相当的模糊,农民工于见卡车头已经通过。误认为卡车已全部通过,就骑着自行车从该车后面横穿马路,不慎撞在车架与加长的自接车架的结合部。由于惯性,于某连人带自行车倒在了卡车的车轮下,被自接车架的右侧两轮碾札,农民工于某当场死亡。经当地的机动车检测部门检测,证实该肇事车辆的安全机件不合格,所载的超长钢筋未按相关规定配置警示灯。 于某的家人多次找到司机梁某和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梁某及其公司辩称,公司在出车前已经申请了超长通行证,自己没有任何

3、过失,此交通事故是农民工于某不认真看路,疏忽大意,自己的过错撞在了卡车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梁某及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只愿意支付2万元的丧葬费用。 胡永红律师在认真分析和听取了死者的妻子、父母亲、儿子的详细情况后,依法接受了死者的四位亲人的委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付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31万元。 在法庭审理辩论阶段中,胡永红律师依法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司机梁某擅自用加长的车辆运输钢筋,并在夜间行驶时对加长的部分没有配置相应的警示灯,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道路

4、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1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和登记的非法改装的车辆,车辆的安全性能差,存在着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从表面上看,自行车骑行人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好像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如果深层次的考虑,其过失完全是由于该加长车辆在搭载的超长钢筋上,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灯所造成的。由于该车未按规定在加长的部分装上警示灯,农民工于某以为机动车已经通过,才开始横穿马路,恰好撞在车后架与四轮车的结合部,这说明于某是按照自己的、一个正常人的常识

5、,对车辆结构作出的判断。但由于天黑,又没有照明设备,他没有注意到该车超长这一个特殊情况,作为一个普通人都是不可能考虑到这种现象的,应该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承担责任,也不应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 司机梁某擅自改变机动车的结构,在行驶过程中,未对可能出现的险情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造成了本起交通事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应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合议庭经过充分的讨论,采纳并支持了胡永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司机梁某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者于某的家属各项费用30余万元。 二个月后,在双方均未上诉的情况下,原告又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委托胡永红律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法院依法冻结了公司在农业银行的部分款项。一个星期后,30余万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死者的家人对胡永红律师不甚感激。这正是:改装车辆厄运来,骑车疏忽丢性命;推诿搪塞拒赔偿,律师维权出高招。作者:胡永红律师 联系电话: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地址:湖北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2号(恩施市人民法院旁边10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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