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荀土地2方浅猊收与科作为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意见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发改、财政、公安、教体、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税务、行政审批、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经费纳入征收成本,由市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业务经费包括测绘、评估(预)、房屋拆除、法律服务以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各类费用第七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第二章房屋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第九条依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经法定部门鉴定的危房解危除外);(二)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三)房屋析产、赠予;(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前款规定限制事项应书面通知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税务、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七)补助和奖励等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本意见规定的,经书面申请,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市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四条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财政部门应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负责做好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项目使用现房用于产权调换市政府提供现房用于产权调换的,可折价抵减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第十六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瓦、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价值;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规定标准补偿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除外对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o前款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近期建成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功能齐全,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LO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L2倍以下第二十条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附属物价值,按照个人所有房屋(不包括仓储、办公、厂房、工交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0元确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及个人的仓储、办公、厂房、工交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况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第二十三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产权清晰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施司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标准: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及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二)补助标准: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及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IOO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低于IOOOo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十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及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IOOo元的按IoOo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合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