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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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连锁店加盟合同加盟店合同加盟店地址:加盟商姓名: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加盟商): (以下简称:乙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内贸易部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加盟,就有关加盟商特许加盟问题达成以下协议,并拟定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1、品牌2、加盟店3、加盟权利金乙方为甲方加盟商,因此获得甲方所授予经营管理行销与必要技术,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授权契约书,并于签约时一次支付于甲方之金额。4、品牌保证金为确保乙方日后诚信履约,需缴纳于甲方之品牌保证金,日后除甲方依约办理外,

2、于合同届满、解除,乙方无违约情况发生,甲方应无息返还,如乙方有违约,或造成甲方之损害时,甲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第二条 合约期限加盟商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为期一年,加盟期满,乙方在原加盟期内无任何违约事件,乙方务必于一年合同期满之前以书面申请签定加盟续约合同,本合同可依约延长一年,品牌保证金转至新合同中。第三条 门店地址加盟店地址:电 话: 传 真:邮 编:第四条 特许加盟收费内容及细则、加盟商在签署本合同时,为了推动品牌的推广及快速发展,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加盟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本合同才能正式生效。另:乙方如欲再开新店,也无需在向甲方缴纳加盟费。、加盟商在签署本合同时,需

3、缴纳甲方品牌保证金 万元/年,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相关品牌保证金事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可直接从品牌保证金中扣除。第五条 商圈规划、门市设备及装潢规范、乙方加盟店必须悬挂 招牌,若擅自更改内容、颜色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提供乙方招牌软盘)、甲方可免费为乙方评估开店位臵,免费为乙方店内装潢进行设计,若乙方需要。甲方可提供标准作业规划,及代请施工队,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需要,可自行决定开店位臵,但须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开业。第六条 商品价格等规定1、加盟商必须纳入我司的连网管理系统。我司同意加盟商可以有10%的产品自由采购权。2、委托甲方统一采购商品,以联合采购进货方式降低成本;如有部分商

4、品价格高于乙方采购之价格,乙方可介绍厂商给甲方,以接洽降低成本而让利于各加盟店;如有部分商品只有个别加盟店销售,则可自行采购,但需向甲方申报备案,以服务其它加盟店,以此充分发挥集体团队的力量。3、针对甲方公布的商品目录及促销商品进行订货及定价销售,零售价可在会员价和正常价之间浮动。如乙方任意削价出售,而扰乱整个加盟系统的正常销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4、实行款到发货结算。乙方收到商品后,应当即检验商品数量和质量,如有残、次之商品,可作退货处理。在辅导期三个月内,甲方接受无残、次的商品退货或换货。辅导期结束后,甲方有选择地接受乙方的退货,但必须保证退货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用品一个季度内退

5、换,童装20天内退换,童装必需整手),对甲方同意试销的商品仍可在试销期结束后退给甲方。第七条 商品营业1、应以独立法人之工商登记及本合同相关的营业项目,以取得合法的从事营业行为,并于开业前检附相关文件给甲方;乙方所营业相关税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内取得合法营业证照后始得正式营业。2、应遵守甲方所提供之服务项目及营业形态对外经营,乙方不得任意变更。3、必须独立承担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及有关行政处罚费用。第八条 保密1、乙方就合同内容的业务数据、商品价目、操作规程、技术、知识等任何类似文件和数据均作为商业机密,负保密之责任,非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提供第三人利用。第九条 促销、广

6、告、执行及费用1、双方同意 的整体促销及广告计划均委托甲方统筹办理。2、如需自行进行促销广告活动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3、广告所产生的费用按受益者或共同参与者共同承担。一家店无力在媒体上(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广告,加盟共同参与可降低成本,增加广告力度。第十条 教育训练计划、执行、费用1、应于经营 加盟店开业前,依甲方安排对加盟店店长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2、甲方派辅导人员赴加盟店实地培训,乙方应负担辅导人员的车资、餐费、住宿、等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续约合同期满六十日之前,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约。乙方若无违反所有合同内容,则甲方须同意订定续约合同。甲方有保留更改新合同的权利,但以不增加费用

7、为原则。如市场变化等原因需增加费用时,需经双方协商。如果合同期满时仍有未订定新合同,甲方将终止授权业务。第十二条 违约、违法、损害、赔偿1、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合同中任何条款时,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害方将依法追究请求违约方赔偿。2、乙方应明确告之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致使甲方受损害时,甲方将将依法追究请求违约方赔偿。3、乙方应遵守甲方加盟店管理规范和服务公约(附)第十三条 加盟店迁移、转让、退出1、店租约到期或其它合法原因必须迁移时,乙方必须于一个月前通知甲方,以便办理相关迁移事宜,迁移店位臵须报甲方核定同意后方可开店,以免造成商圈重复。乙方如未依约通知甲

8、方导致影响乙方权益时,概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2、乙方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转让,同时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加盟店转让给受让人时,甲方将收取转让加盟金作为业务辅导费用。转让期只能为原加盟合同的剩余时间,续约应另签合同。3、因乙方原因需退出加盟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退出,同时与甲方结清货款和品牌保证金,加盟金不予退还。第十四条 责任承担在乙方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违法、逃税、卖假冒伪劣商品等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依合同要求进行赔偿。第十五条 终止合同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不另行催告

9、,经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合同。1、自然终止:合同到期双方不再协议续约的,加盟商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归还相关文本、加盟手册及内部资料。加盟商在合同期内无违约现象的,甲方将品牌保证金退还给加盟商。2、擅自将加盟合同受权书转让第三人时,或未经甲方许可授权擅自招募加盟店、或擅自开店、或停止营业、或未依甲方规定使用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或违反竞业禁止之约定、或保密义务时。、未经甲方事前书面之同意,擅自以甲方名义或代理甲方作任何法律行为时。、违反法律行为或其它有损甲方重大形象商誉之行为时。、乙方或其负责人逃避、失踪、限制行为能力或财产上发生困难,导致票据拒绝往来,破产和解,或受法院查封其财产

10、,或因任何原因接受主管机关为停止营业、营业之处分时。、其它违背本合同之不法事项,经限期(日)催告补正而未补正时,乙方依前项约定终止合同时,若本合同未有其它规定时,则选择没收品牌保证金,取消加盟商资格,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如另有损害时须请求乙方赔偿。第十六条 不可抗拒如因不可抗拒事件发生,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拒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之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 合同附件1、同书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习俗、诚信原则公平解决。

11、2、同书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附件手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管辖。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可诉请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辖双方同意如因本合同涉及诉讼时,于安溪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篇二:加盟连锁合同书

12、加盟连锁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 (加盟总部)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乙方: (加盟者)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 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

13、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3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

14、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公司的连锁加盟店:(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照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可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标签、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的场所使用本合

15、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总部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加盟店。2在合同期内,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为:(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七条 店址选择1.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3.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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