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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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 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 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 监督权、 议事权, 讨论决定村 (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2、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 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 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 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

3、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

4、: 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坚持原则, 主持正义,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 有较强的代表性。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 “两代表一委员” 、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 11-21 人组成 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 1 人 ,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 推选产生, 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 候选人须

5、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 与村 (居) 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 1 名(由支部书记兼任) ,副主任 2 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 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本村 1/5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 1/3 以上的村(居) 民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更换村 (居) 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

6、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 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 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 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由,提名人员填写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 审查表,由议事会主

7、任负责把关。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 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成 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 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 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 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 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

8、(街道)党政办备案。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 序。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 讨论,逐项表决。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 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 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 能就事

9、论事。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 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 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 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 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 提请表决。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 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 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

10、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一条村 (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 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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