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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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质押合同质权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址: 电话: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 址: 电 话: 根据甲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现乙方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动产财产权利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主债权种类、币种、数额、期限乙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币种为:人民币,数额(大写) (小写¥ )。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二条 反担保质押物:一、质押物名称:

2、 。二、质押物详细情况:如果是股权: 乙方*以其所持有的*公司*%(万元或元)的股权;乙方*以其所持有的*公司*%(万元或元)的股权;乙方*以其所持有的*公司*%(万元或元)的股权。三、质押金额:本合同项下质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押率为 %,质押金额为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第三条 反担保质押范围反担保质押范围为:借款人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款项;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等

3、(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第四条 反担保质押期间反担保质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第五条 合同的有效性一、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二、无论甲方对借款人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反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保险一、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

4、理质押物保险。如已办理质押物保险,则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投保总价值不得少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押金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反担保质押期限(首期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2个月),保险单必须注明甲方是保险赔偿的不可撤销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规定。二、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三、反担保质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四、反担保质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五、反担保质押期间,质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

5、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反担保质押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反担保质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六、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质押,也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第七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反担保质押期间,第三人对质物所有权、处分权或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二、质物发生权属争议、发生或即将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保险人。三、质物存在共有产权关系的,乙方保证已告知质物其他共有人,并向甲方提供共有人同

6、意本合同项下质押行为的书面证明。四、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质物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未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存在其他任何的质押、留置和债务承担。五、乙方已清楚地了解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借款人借款的实际用途。六、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符合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七、乙方确认,甲方、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借贷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等文件相关条款的,视

7、为已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八、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如质押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有义务告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机关该财产已设定反担保事宜。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租、转让、兑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三、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益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

8、求后的30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财产减少,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处分质押财产,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欠款。质物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甲方有权直接就赔偿金受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四、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接受甲方相应的检查。五、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七、乙方以其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

9、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八、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甲方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一、借款人未依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在甲方代偿后未及时向甲方履行清偿义务的,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甲方可以采取与乙方协议将质物折价抵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物等方式行使质押权。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以其所得提前清偿债务: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甲方的质押权;2、乙方被解散、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自然人的乙方死亡,无人继承其履约义务或继承人拒绝履约;

10、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4、借款人违反与贷款人、甲方的相关约定,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5、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2、违约金、利息;3、逾期担保费;4、借款人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或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第十条 违约及其处理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重新提供担保或增加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物:1、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出租等情况;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

11、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质物的;4、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碍甲方实现债权、质押权;5、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6、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第十一条 质物登记、移交及注销一、本合同签订后,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乙方有义务持有关文件及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二、本合同签订后,质物转移甲方占有;权利凭证原件需移交甲方占有的,应移交甲方占有。质押期间,质物及质物权利凭证原件由甲方代为保管。三、借款人和乙方清偿全部债务后,本合同终结。甲方应及时将质物与质物权利凭证原件交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同意注销质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同意,上述领取质物权属证

12、明文件及注销质押登记事宜,可由借款人代为办理。第十二条 相关费用本合同项下有关保管、评估、鉴定、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付清其应支付的款项,致使甲方垫付的款项,属于抵押担保范围,抵押人应予偿还。甲方有权从实际垫付款项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收利息。第十三条 权利的保留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甲方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第

13、十四条 通知一、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二、通知必须使用中文。第十五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解释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二、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后生效)。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股权所在公司签字盖章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签约地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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