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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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 .精品模板 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 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 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 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 保证金作规定。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 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 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 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现行法

2、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1) 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 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 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 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 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 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 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 规定。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3、(1) 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年3月1日施 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 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年 12月1日施行。(2) 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 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 年3月11日施行。(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年6月 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 18日施行;C、工程

4、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 月18日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1) 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2) 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3) 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4) 第20条工程量计算;(5) 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6) 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7) 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8) 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9) 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10) 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国家统计局公布

5、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1) 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亿元 的2倍;(2) 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年底增长到4000亿元;(3) 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数 54%;(4) 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10%。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 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欠;(2) 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价引 起的价款;(3) 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4) 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引起 的拖

6、欠。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 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 其对策。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念和 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对性管理。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定不 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量权。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 题。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 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

7、 重要作用。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 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 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 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 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同无 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 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 方法。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 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送 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

8、以送审价 为准的相关约定。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造价 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围、计价依 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个司 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同约定的 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附件: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 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 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

9、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 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 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 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

10、 设计、施工合同。”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 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 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 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 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 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 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 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 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 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 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 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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