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业务标准【知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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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海市公安局交警业务标准一、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专业工作,是交巡民警的主要职责之一。交通秩序管理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农村道路交通秩序、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警卫等方面的内容。第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一)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的交通状况和特点,运用交通工程学和现代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地规划、安排道路使用及交通流分配,从而实现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拥堵等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包括:(1)掌握城市道路交通状况;(2)制订辖区交通组织方案;(3)落实限制、疏导等

2、交通组织措施;(4)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5)组织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勤务管理工作;(6)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标准:(1)交通组织科学合理,交通环境和谐有序,车辆、行人各行其道;(2)灯控路口秩序良好,车辆、行人按信号灯指示通行。路口遵章率:机动车达95%以上、非机动车达80%以上,行人达75%以上; (3)非灯控路口遵章率:机动车达90%以上、非机动车达75%以上,行人达70%以上;(4)灯控路口高峰时段机动车等候放行时间不超过3个红灯,平峰时段等候放行时间不超过2个红灯;(5)每3公里路段违停汽车不超过4辆(两辆摩托车算1辆);(6)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完好,发

3、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报修,报修率达100%;(7)交通勤务安排合理,见警率高,岗位警力在岗率达100%;(8)民警执法规范,做到“上路、管事、得法”,管事率达90%以上,无有效投诉;(9)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年交通死亡人数不超过上年同期。第二条 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一)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国、省道等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是指根据204国道、328国道以及辖区内省道、市道等干线公路的交通路网特点,结合平安大道创建需求,对干线公路所实施的交通流组织、疏导和对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处罚的交通管理措施。主要任务具体包括:(1)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建立和落实国、省道等干线公路的交通安全责任

4、制;(2)制订国、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完善交通堵塞、突发事件以及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应急处置预案;(3)组织交通勤务管理,依法查纠严重影响干线公路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4)开展干线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抓好事故“黑点”和秩序乱点的整治工作;(5)协调解决干线公路沿线的警示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6)建立健全辖区内国、省道沿线基层党政组织、厂企单位及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活动。(二)国、省道等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标准:(1)道路交通平安畅通,交通设施设置完善,交通流组织合理;(2)国、省道上的明显交通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

5、纠,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现象基本消除;(3)强化国、省道交通巡逻控制,不发生15分钟以上的严重交通堵塞现象;(4)国、省道沿线的交通安全村(校)建成率达70%;(5)管辖道路的交通事故总量保持平稳,死亡人数不超过上年同期,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第三条 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一)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农村道路是指县(市)道路和乡村道路。农村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大局,是新形势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延伸和拓展。主要任务具体包括:(1)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强化农村道路规范化建设、

6、维护及安全管理责任制;(2)加强农村道路的交通管理,重点查纠处罚“五小车辆”无牌无证、未按期检审、超载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3)建立健全适应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多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4)大力开展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村”创建工作;(5)依靠党委、政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快对危桥、险段的改造,消除事故隐患;(二)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标准:(1)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完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交通安全联席会议;(2)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到位,警力安排合理,勤务运行正常,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纠;(3)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扎实推进,“交通

7、安全村”创建取得明显成效,农村居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普遍提高,农村居民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普及面达到90%以上,“交通安全村”建成率达60%以上;(4)以“五小车辆”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为主要特点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平均遵章率达到70%以上;(5)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危桥、险段得到及时整治;(6)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不发生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交通事故;(7)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建设规范,人员、装备配置到位,交通警务室民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作用发挥明显,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达到规定标准(详见乌海市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体系中“交通管理”和“驻所交巡警岗位职责、工作

8、标准”)。第四条 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一)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坚持“以巡为主、定岗为辅、巡守结合,24小时不间断管理”的勤务制度。主要任务具体包括:(1)积极加强与路政等部门的协作,推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同路政部门对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进行经常性排查整改;(2)落实24小时辖区全线巡逻检查,及时获取路面相关交通信息,依托收费站、服务区加强对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处罚;(3)依靠科技手段,加大管控力度,着力提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应用水平;(4)建立完善高速公路应急处置机制和工作预案,协同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路政

9、部门共同做好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5)及时妥善处理高速公路各类交通事故,快速、规范处置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标准:(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健全,部门协作关系良好,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2)交通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和5车以上严重碰撞事故;(3)勤务制度认真落实,管辖里程不足40公里的,至少有1辆巡逻车24小时巡逻执勤;管辖里程超过40公里不足60公里的,至少有1辆巡逻车24小时巡逻执勤,高峰时段有2辆巡逻车巡逻执勤,每天高峰时段时间累计不少于4小时;管辖里程超过60公里的,至少有2辆巡逻车24小时分

10、段巡逻执勤;至少有1个出入口或服务区设24小时固定执勤岗,全天候执勤;其他出入口或服务区设间隙式执勤岗;(4)主线、道口、服务区交通秩序良好,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制止和消除,抽查机动车遵章率要达到90%以上,无行人、非机动车、牲畜进入高速公路;(5)交通事故、施工现场处置规范,不发生因道路施工、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引发的严重交通堵塞及二次交通事故;(6)交通管理组织健全,突发事件、逃逸交通事故布控及时,处置得当,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快速,破案率达到85%以上;(7)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管理组织严密,保障措施有力,分级管制和联动方案得到有效落实。第五条 道路交通警卫(一)道路交通警卫的主要任务:

11、道路交通警卫是指交巡警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为警卫对象乘坐汽车外出所经道路和参加大型活动、集会、会议现场及驻地,而临时承担的交通安全警卫工作。主要任务具体包括:(1)熟悉交通警卫线路、警卫现场、警卫驻地的情况,制定道路交通警卫方案;(2)严格按照不同级别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在警卫沿线、路口、岔道口等重要部位提前安排警力,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确保警卫对象车辆通行安全畅通;(3)根据警卫现场、驻地具体情况调节现场、驻地外围的交通流量,检查、控制现场、驻地内的出入口、行车线路、下车地点和车辆停放场所,提前疏导、清理车辆,排除障碍,腾清场地,控制无关车辆进入;(4)负责警卫任

12、务车队随卫,保障警卫车队顺利通过,随时准备应付突发事件。(二)道路交通警卫的工作标准:(1)对警卫工作意图明确,工作方案切实可行;(2)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到位,根据方案要求,执勤民警提前到达警卫岗位;(3)警卫车队通过的沿线道路安全畅通,警卫工作中采取的各项交通管理措施到位。等级警卫做到无中心隔离带的道路实行同向车辆临时控制、相向车辆靠边缓行避让;有中心隔离带和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实行同向车辆临时控制、相向车辆正常行驶和靠边缓行,在车队临近时不发生行人、车辆横穿道路等意外情况,安全保障率达100%;(4)警卫场地、驻地车辆停放安全有序,警卫对象上下车安全,进出车辆通行畅通,无车辆碰擦、堵塞、混停

13、现象;(5)民警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站位准确,指挥规范得当。第六条 交巡民警查纠违反交通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

14、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

15、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5)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交通事故处理第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任务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交巡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开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主要任务具体包括:(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辖区交通事故的接处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等工作;(2)根据管辖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发生的应由上级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3)组织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施救工作,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确认、控制交通肇事人,走访、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证人;(4)组织、参与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工作;(5)负责交通事故统计,建立事故处理工作台账;(6)定期分析研判辖区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及时通报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提出针对性工作意见,为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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