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异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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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异动管理第一部分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使公司员工异动管理工作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制度所指员工按工作性质分为:a 管理类员工:高层、股改办、行政部(不包含列入生产类人员) 、财务部、综合管理人员;b 技术类员工:技术研发部、质保部(含实验室人员) 、机动部(不含工装段工人) 、车间技术质量组人员;c 生产类员工:生产部、各车间全体人员、机动部工装段人员、采购部以及各库房人员、行政部食堂服务人员、保洁员、司机及保安;d 业务类员工:销售部人员(包含售后人员) ;第 3 条 本制度员工按照岗位所处级别分为:1、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2

2、、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长、车间主任)3、基层管理人员(各部门主管、班长)4、普通员工 (各部门普通员工、生产操作者)5、临时员工第 4 条 适用范围凡本公司所属人员晋升、迁调(转岗) 、离职,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二部分 晋升管理晋升原则第 5 条 部门主管对人员的晋升,应考虑其适应性及本制度规定的晋升条件办理。第 6 条 人员晋升应以各部门编制人数为基准,在部门相应领导岗位出现缺编时办理。 各部门编制人数及职务设置, 每年至少应优化修订一次,并于每年十二月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总经理审批。晋升基本条件第 7 条 职位晋升的标准,以各级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为基本依据,原则上在相关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

3、;第 8 条 因工作表现优秀,且具发展潜力,经部门主管推荐,可考虑放宽其晋升(调动)条件要求;第 9 条 晋升后应于当月确定薪酬及相关待遇;晋升时机第 10 条 依据公司经营情况,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依据各部门人员配置情况发布空缺岗位内部竞聘信息, 个人申请或领导推荐, 人力资源部审核, 并收集汇总其绩效考核结果, 可视实际状况需要不定期办理晋升,呈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职务代理第 14 条 各部门职务出缺时, 如果没有具备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予派任时,可提升适当人员代理职务。条件不足而代理职称期间的年资, 应列入代理人原职等的年资计算范围。晋升程序第 16 条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第 17

4、 条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对人员调任或晋升资格进行审核。第 18 条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调任或晋升手续。第 19 条 经总经理批准的特殊情况可不按如上程序执行。第三部分 迁调(转岗)管理迁调(转岗)基本条件第 20 条 职位迁调的标准,以各级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为基本依据。第 21 条 人员迁调应以各部门编制人数为基准,在部门相应岗位出现缺编时办理。 各部门编制人数及职务设置, 每年至少应优化修订一次,并于每年十二月前(年度预算核定前)提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总经理审批。第 22 条 人员迁调后须经培训上岗, 由用人部门组织培训, 工资按独立顶岗情况于当月确定薪酬及相关待遇 (转岗培训期工

5、资不低于政府最低工资标准) ;迁调(转岗)时机第 23 条 依据公司经营需要或员工不符合原岗位工作要求, 员工本人或各部门领导可自行向人力资源管理部申请,经批准后执行。职务代理时,可由相关人员代理职务,并在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 部备案, 不经备案视为无效, 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代理人员部门领导承担。迁调(转岗)程序第 24 条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第 25 条 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对人员迁调资格进行审核。第 26 条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迁调手续, 未经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私自迁调视为无效, 并对主管领导处100 元罚款, 季度累计 3 次对主管领导予以辞

6、退。第四部分 员工辞职管理制度辞职程序第 27 条 员工辞职, 应至少在一个月前, 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第 28 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及职务级别,基层以下由部门主管、人事部门主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中层干部和特殊技能人员须经总经理签署意见审批。第 29 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连续工作30 日后办理离职手续。部门主管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代理)其工作和职责。第 30 条 员工在连续工作满30 日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持离厂通知单办理离厂手续。和绩效证明、及社保等相关证明手续。离职谈话第 31 条 员工辞职时, 部门主管领导应与离职人员作

7、移交谈话, 交代工作交接事项,交接工作包括:1、原工作进度、工作职责;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人力资源部负责:1、审查其劳动合同;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3、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4、回答员工可能提出的问题;第 32 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谈话, 应通过电话交谈, 同样记录谈话清单。辞职手续第 33 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1、公司的文件资料;2、公司的项目资料、技术资料、客户资料等管理资料;3、公司办公用品、工具;4、公司配用的更衣箱、劳保用品;5、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第 34 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款手续。第 36 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 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资料,或请他人代理交接工作,但必需要有委托书。工资福利结算第 37 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 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为正式离职日期。第 38 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1、结算工资;2、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3、须扣除以下款项:员工拖欠未付公司的借款、罚金等。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 则应收回全部费用后予以办理离职手续。附则第 39 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解释、修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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