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i能耗统计分报告-建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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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北京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研究报告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34目 录一、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体系现状1(一)政策法规11、国家法规政策12、北京市地方政策4(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常

2、规流程情况5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52、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外民用建筑53、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7(三)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体系现状71、管理体系建立情况82、建筑能耗报表制度体系建立情况11(四)能耗统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131、开展公共建筑能耗调查142、开展供热系统能耗调研和统计143、实施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154、开展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表安装情况调研155、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统计和调研15二、存在的问题16(一)统计口径不一,未纳入常规统计制度16(二)统计数据来源无保障,质量低16(三)能耗计量器具配备不到位17(四)现有制度不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性较差18三、设计思路19四、设计方案流程说

3、明21(一)基础阶段:市住建委和技术支撑单位为实施主体211、职能分工212、工作程序23(二)常规阶段:市统计局和区(县)住建委为实施主体331、职能分工332、工作程序35五、保障措施40(一)政策制定条件40(二)资金配置条件41(三)人员配置条件41(四)计量器具安装条件41(五)能耗统计实施手册编制和人员培训41附件1:北京市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市住建委)43附件2:北京市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市住建委与区县住建委)54我市自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并积累了经验。一是已初步建立了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体系,参加单位包括相关委办局,以

4、及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二是建立了包含有大量数据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包含2007-2009年12000余栋建筑的基本信息和3000余栋建筑的能耗信息;三是初步确定了统计数据分析方法,并对我市年度民用建筑统计现状进行了研究。但仍存在统计样本的选取缺乏科学合理论证;统计边界界定、口径不统一;渠道不畅;缺乏考核、审核机制;统计人员专业性不强;统计手段相对落后,数据分析方法不完善;农村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不完善;无固定统计资金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课题在研究现有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体系现状的前提下,找出造成工作推进困难、数据质量低等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设计方案,并研究相关的实施条件。一

5、、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体系现(一)政策法规1、国家法规政策(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

6、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2)政策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7年发布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号),明确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对象、内容、方式及工作程序等。并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进行更新,分别发布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

8、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科201031号)和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办科201219号),报送内容从单纯的能耗数据扩展到了能耗数据和节能信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9年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93号),要求“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体系,做好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2010年,发布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1393号),要求充分认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9、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台账,抓好数据填报、审核与分析;按时报送统计数据,定期通报能耗情况;加强数据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安全。2、北京市地方政策(1)法律法规 北京市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帐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除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外,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二十五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

10、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记录和汇总能源计量原始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2)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材2008240号)。住建部发布2007年发布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号)之后,市住建委、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材2008240号),明确北京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范围、对象、工作原则及各部门的职能等。(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常规流程情况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93号),自2009年起,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采取逐级报送的方式。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既

11、要组织本级公共机构填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也要汇总填写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并报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本报表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报表中增加个别指标。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公共机构2005-2008年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填报本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外民用建筑(1)大型公共建筑 北京市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中第十二条规定“各统计对象的产权单位(或

12、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如实提供或填报能耗统计报表或其它统计资料。”因此,目前对于建筑终端能源消耗(电力、燃气、热力)等的统计方法是从消费端进行统计,由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填报统计期内实际消耗的能源量。(2)居住建筑及中小型公共建筑 确定样本建筑民用建筑能耗主要包括电力消耗、热力消耗和燃气消耗三部分。市住建委根据“报表制度”中的相关要求抽取建筑样本,并通知市市政市容委及各区(县)住建委。市市政市容委将确定的样本建筑信息通知市热力集团及其它供热单位、市燃气集团及其它燃气公司。 信息填报与初审建筑基本信息。各区(县)住建委填报建筑基本信息及审核。电力消耗。各区(县)住建委

13、组织为本区(县)提供电力供应的单位填报样本建筑的电耗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核对和审查。燃气及热力消耗。市热力集团及其它集中供热单位、市燃气集团及其它燃气公司,采集和汇总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楼栋供热耗热量、燃气消耗量和列入统计对象的集中供热单位(锅炉房)供热量、能源消耗量数据,核对后提交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进行汇总与核查。 信息提交与审核各区(县)将本区(县)内样本建筑的建筑基本信息和电耗信息、市市政市容委将燃气和热力消耗信息提交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对各项信息进行汇总与审核。3、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由各区(县)住建委根据本区(县)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台账填报,并进行核对后提交市住建委。市住建委进行统一

14、汇总与审核。(三)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体系现状建筑能耗统计是能源消费统计的一部分,通常可以结合能源统计工作来进行。我国官方统计体系是按照经济活动来划分的,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和生活四大部门。因此建筑能耗被分散统计到各个部门当中。具体情况为:生活部门能源消费中大部分属于建筑能耗,但同时又包括私家车等交通工具的交通用能;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其他部门的能源消费也大多属于建筑能耗,但同时又包括公务用车的交通用能;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的能源消费绝大部分属于交通运输能耗,但同时又包括火车站、航站楼等交通枢纽的建筑能耗;工业能源消费中包括企业机关(厂部、企业管理办公楼)

15、消费的能源,以及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非生产经营性服务单位,如科研单位、招待所、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消费的能源,而这些能耗大多属于建筑能耗。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能源统计方式不能直接给出建筑能耗状况。为了加强对建筑能耗的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发布了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该制度属于部门统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北京市由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实施。该统计先按建筑的使用功能进行分类,分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小型办公建筑和农村居住建筑。针对单体建筑,再按建筑用能进行分类,将同栋建筑不同能源类别消耗量进行叠加,作为此栋建筑的能源消耗量;而统计部门对建筑能耗的统计不以单体建筑为对象,而是以各行业中的法人单位为统计对象,将煤耗、电耗等进行拆分,并分别统计消费总量。统计方式的不同,造成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统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存在差异,不能实现对接,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民用建筑能耗信息不能纳入统计主管部门的统计体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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